1、一般要求
(1)主要提升运输倾斜井巷或绞车滚筒在 1.2m及以上串车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信号系统,必须具备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功能,设有保证按规定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2)逐级传递发送信号的顺序:下车场和中间各车场的信号工,向上车场信号工发出信号,上车场信号工收齐各车场信号后,才可根据需要向司机发出信号。
(3)提升信号应定期维修保养,保证信号声光兼备,发出的信号清晰响亮。
2、基本要求
(1)信号电源要独立可靠,并有电源指示,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7V,在危险(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大)的场所宜采用36V电压。
(2)井下的通讯、信号和控制装置,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系统要简单可靠,信号要清晰,可靠易辩。
(3)工作信号要声光兼备,主要提升运输的倾斜井巷须设置紧急事故信号。
3、照明
(1)轨道运输大巷中照明灯间距每盏不大于30m;工作面轨道顺槽内中照明灯间距每盏不大于50m。
(2)车场的照明应安装在摘挂钩地点中间的上方。照明灯间距每盏不大于15m。
(3)绞车房照明应安装在绞车滚筒上方适当位置,以便于司机观察钢丝绳的运行情况及仪器仪表和各种指示等。损坏时及时检修或更换。
4、安全要求
(1)信号、照明与通信的线路必须悬挂整齐,吊挂牢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其各类设施与装置必须达到机电设备完好要求。
(2)主要提升运输倾斜井巷、采区倾斜运输集中轨道巷必须设专职信号工。
(3)专用电话只作为信号工、把钩工和司机之间通信联系工具,不得用作提升运输信号。
(4)信号、照明与通信系统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灵敏可靠,符合电气设施完好标准规定要求。
(5)信号硐室底板应高于周围地板,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6)信号硐室应宽敞明亮,便于信号工观察摘挂钩工作和提升运输情况,以便及时发送信号。
5、安全警示信号
(1)斜巷内安全警示信号的安设距离不大于150m,变坡点及硐室口处必须安设,保证人员在斜巷内任何地点均能看到安全警示信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安装警示信号和声光行车语音报警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报警信号装置,该装置必须声光具备。
(3)安全警示信号系统设计和选型时应将安全可靠放在首要地位,系统必须能够灯光显示和报警,起到警示现场工作人员注意的作用。
6、其它要求
(1)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声、光具备,并有“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醒目标志。
(2)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3)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人行道的上方,便于行人观察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安全的地方。车场的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车场的入口处。
(4)斜巷提升运输使用的语言报警装置应与绞车起动联动,绞车起动后立即进行报警,绞车停止后报警停止,
(5)信号装置和语言报警装置也可同绞车或绞车控制回路连锁,绞车启动,立即发出报警信号,绞车停止报警信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