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危害防治方针,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单位是作业场所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
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使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公司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四、公司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煤矿、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五、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防护设施进行日常使用管理、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护设施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和保养按各防护设施说明书具体执行)。
六、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防护设施的完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尽快通知维护单位对防护设施实行检修。
七、职业卫生科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八、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实现挂牌管理。
九、使用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十、由职业卫生科牵头,培训科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十一、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中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