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和使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1、为了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公司启动了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采购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更要认真审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三无"产品进入煤矿。
3、采购人员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最近半年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采购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 《生产资格证》、《安监证》和最近半年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在向经销商采购时,除索取上述证件复印件外,还要索取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 (LA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4、按照《AQ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实际需要制定和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应由职业卫生科提出,经矿长审批后,报送采购部门备案。
6、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供应科统一组织采购。
7、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循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的原则,在商品性能、质量相同相似的情况下,应就近采购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产品。对采购假冒伪劣或失去效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扣压、上报、报废,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制度
1、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职业卫生科、使用部门代表、库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和数量验收。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M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测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防护用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收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货。
4、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齐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或手续不齐备,单位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1、按照《AQ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科室申请并经所管领导审批签字,由使用科室发放。
2、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由职业卫生科按实际需要制订补充标准。
3、根据职工的身材,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4、制定本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5、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否则后果自负。
6、根据标准,按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年限,经领导核实签字后审核、汇总。组织采购。
7、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
8、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9、各工种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度
1、使用防毒护具要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长期选择相应的滤毒罐,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更换滤毒罐。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岗位的要求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要经常对从业人员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督促其自学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要经常检查自己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安全完整,防尘口罩做到勤清理,防尘过滤棉要求每班更换一次,对不按规定更换的人员,职卫科进行职业安全教育。
5、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期限。配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6、安全科、职卫科要对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佩带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的人员,除进行安全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7、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制度
1、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能,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处于适用状态。
2、为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不得超过期限使用。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从业人员配发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防护性能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的。
(4)超过说明书载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报废程序:
(1)财务科每年定期对在用和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要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报废处理决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出妥善处理,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六、劳动防护用品过期销毁制度
1、职业卫生科将被判定为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登记造册,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矿长审批进行过期销毁。
2、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禁止转让。
3、销毁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职业卫生科等相关科室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集中销毁。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制度
1、职卫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处罚。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督促检查表。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内容包括:
(1)作业人员是否使用不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是否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佩戴。
(3)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检查中对不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先教育后罚款20元。对屡劝不改的人员,职卫科将停止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