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及报告制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伤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
1、职业卫生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且备案的体检机构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应急职业健康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员工本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4、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由公司职业卫生科统一管理。职业卫生科与人事科积极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费用由公司承担,在此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登记报告
公司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职业病康复治疗
1、公司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2、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职业病人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