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公司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公司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公司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公司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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