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危害事故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二、 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四、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1)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
(3)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
危害事故损更大的。
(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3、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
(1)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3)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