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A.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B.以往关闭之后,经停产整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
C.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D.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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