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杨柳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24 11:15 来源:煤矿安全网 鏉ㄦ煶 鍒跺害

  杨柳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杨煤通风〔20XX〕200号

  矿属各单位:

  为做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进一步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有效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杨柳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望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设置

  进一步抓好综合防尘工作,形成防尘工作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加大防尘治理力度,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矿工会主席

  成 员: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安监副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各业务部门:瓦斯办、通风区、防突区、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安监处、机电科、保运区、采煤区、掘进区、经营管理部、物管科

  二、综合防尘领导小组职能及会议制度

  (一)职能

  1、矿综合防尘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总结研究部署综合防尘工作,保证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并负责监督,检查综防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齐抓共管责任制。

  2、按《生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及检查评级办法》中关于防治煤尘实施细则要求,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下的综合防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每次查出的问题汇总,由安监处下发“五定表”限期整改,定期复查、跟踪落实。

  3、完善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及喷雾除尘设施,加强煤层注水工作;不断引进综合防尘新设备、新技术,提高矿井综合防尘能力,减少粉尘的危害,确保全矿综合防尘质量达标。

  4、综合防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和综合防尘劳动竞赛工作。

  (二)会议制度

  1、矿综合防尘领导小组组长每月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一次综合防尘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标准》(防尘部分)及有关文件;

  (2)对近期的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3)及时准确地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4)对破坏综防设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5)通报综合防尘劳动竞赛开展情况。

  三、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一)采煤区

  1、综合防尘所辖区域:区段车场及通道以里、工作面机风巷、所属采区放煤眼,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能正规使用。

  2、负责工作面煤层注水工作。

  3、维护:采用湿式打眼施工,出煤系统链板机挡煤板齐全,转载点安装刮板式自动喷雾及手动喷雾装置,出煤时洒水喷雾;严格执行煤层注水;防尘设施日常维护、隔爆设施加水等;工作面机风巷及机风巷至区段车场或皮带上山每圆班冲尘一次。

  (二)掘进系统

  1、所辖区域: 区段车场及通道以里至施工区域及所属掘进巷道出货后路、小眼,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能正规使用。

  2、巷道防尘管理: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掘进工作面风、水管路的敷设,保证机、风巷每30m留一处三通拔哨。

  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机制水炮泥、放炮开喷雾。掘进工作面回风路线100m以内(非本掘进巷道)每周必须冲尘三次。负责管理好隔爆、喷雾设施,定期加水及维护。

  掘进区负责防尘设施安装及日常使用及维护;每次放炮前后对距迎头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要进行冲尘、负责对出货路线进行冲尘、掘进出煤系统各转载点喷雾安装刮板式自动喷雾及手动喷雾装置,保证正常使用。(拨门点至迎头每圆班冲尘一次,产尘大的掘进工作面每小班冲尘一次)。

  锚喷支护巷道作业所用混凝土和砂石混合料必须在地面预湿拌好,喷浆时对防尘设施进行保护。

  (三)通风区

  1、负责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冲尘工作。

  2、负责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喷雾设施的安装、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东翼胶带大巷、北翼胶带大巷防尘喷雾及转载点喷雾的安装。

  4、采煤工作面投产前,负责按规定安装机、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确保灵敏、正规。

  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装、挪移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6、做好大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等主要产尘地点的粉尘测定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各掘进工作面系统、采煤工作面系统的防尘喷雾、煤层注水、隔爆设施的使用完好状况。回收采掘工作面的防尘、隔爆设施。

  8、负责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对故意损坏和私自挪他用的按设备原价的3倍进行处罚。

  9、推广使用防尘新工艺,推广应用强磁化水质净化装置和汽水喷雾,提高消尘降尘效果。

  (四)保运区

  1、做好井下主干管路每月一次水压测定工作,保证各采区正常供水并且每月向通风区提供防尘用水化验结果。

  2、负责北翼胶带大巷、东翼胶带大巷冲尘及所属皮带机、链扳机等转载点喷雾的管理、使用,若损坏,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区,由通风区负责处理,并由安监处根据标准进行处罚。

  3、负责用好地面出煤系统及地面各转载点的防尘喷雾,做好附近的浮煤清理工作。

  (五)运输区

  1、负责井底车场、西大巷冲尘工作。

  2、负责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大巷的刷白工作。

  3、负责用好翻滚笼、放煤眼等地点的防尘喷雾,做好附近50米和运输大巷的清理工作。

  4、负责所属范围内防尘设施的责任管理,若损坏,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区,由通风区负责处理,并由安监处根据标准进行处罚。

  (六)修护区

  1、修护区所处工作地点施工时必须做好施工巷道附近的防尘、冲尘工作。

  2、修护巷道时必须保护好防尘管路,落地管路要及时吊挂整理。

  (七)安监处

  1、负责监督注水孔、防尘、隔爆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

  2、监督并检查综防措施的落实和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3、凡是综合防尘制度不落实、防尘设施不齐全、不正常使用、防尘工作存在问题的没处理及故意破坏防尘设施的,严格按矿一号文规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4、安监处按照本文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罚。

  (八)物管科

  1、负责按照规定要求防尘设备计划、购置及引进先进防尘新设备。

  2、保证防尘设备随时领取,以利于综合防尘工作顺利开展。

  (九)工会、经管部

  1、负责宣传防尘工作重要意义及粉尘的危害。

  2、组织开展综合防尘劳动竞赛活动,根据各个单位的活动效果加以奖罚。

  3、合理安排尘肺病人的治疗与疗养。

  (十)生产技术部

  负责设计合理生产布局,严格落实防尘措施

  四、采掘区(队)兼职防尘员及有关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

  (一)采煤区

  1、协助班队长认真执行湿式打眼及放炮使用机制水泡泥规定,并负责放炮前后冲洗煤壁。

  2、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各备一盘软管,经常对工作面煤壁洒水降尘。

  3、管好、用好工作面链扳机、工作面机巷的机头喷雾及工作面回风流净化水幕设施,及时对两巷进行冲尘。

  4、爱护通防防尘设施,监督做好个体防护。

  (二)掘进区

  1、做好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机制水炮泥。

  2、负责对距迎头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尘。

  3、负责隔爆设施的加水工作,保证水量满足需要。

  4、管好、用好后路链扳机机头喷雾及回风流净化水幕设施,及时进行洒水冲尘。

  5、爱护通防防尘设施,监督做好个体防护。

  (三)保运区

  负责所辖区各皮带机巷、转载点、变电所等责任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及冲尘工作。

  (四)运输区

  负责所辖区井底车场、运输大巷、采区行人上(下)山及通道、采区轨道上(下)山、上下部车场等粉尘冲刷、清扫工作,及责任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及冲尘工作。

  (五)洗煤厂

  定期对地面皮带机道进行冲尘,杜绝煤尘飞扬。

  五、综合防尘设施检查验收移交制度

  (一)综合防尘作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中的重要项目,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三落实”(人员、地点、时间)的办法,认真加以整改解决。

  (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开工。

  (三)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由通风区按规定安装防尘管路及设施。安监处牵头组织通风区、安全信息中心和采煤区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签字移交。采煤区负责机、风巷隔爆设施、净化水幕以及工作面链板机和顺槽车、机巷机头转载点喷雾的管理、使用及维护。

  (四)掘进工作面投产前,由掘进单位按规定安装齐全隔爆设施,安监处牵头组织通风区、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掘进区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签字移交。设施由掘进区使用、管理,隔爆设施的挪动由通风区负责。

  (五)新采区、新水平设计、施工、验收的同时要设计、施工、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

  六、矿井粉尘冲刷制度

  为防止粉尘污染,消除矿尘堆积和飞扬,杜绝各类粉尘事故的发生,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矿井粉尘冲刷(清理)制度。

  (一)井下大巷的冲刷制度

  1、矿井及采区进风大巷、回风大巷每旬冲刷一次,由通风区区负责;井底车场、西大巷由运输区负责每圆班冲刷一次;东翼胶带大巷、北翼胶带大巷每圆班冲刷一次,由保运区负责。

  2、主要大巷每年刷白一次,由运输区负责。

  (二)采煤工作面的冲刷制度

  工作面机、风巷及各转载点每小班冲刷一次,由采煤单位负责。

  (三)掘进工作面的冲刷制度

  局部通风机位置至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及本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至回风大巷的所有巷道每小班冲刷一次,由掘进单位负责。

  七、粉尘测定制度

  (一)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企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二)测尘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认真操作和填写测尘内容,准确无误地做好统计、计算工作,如实地将测尘结果上报有关单位和领导;有权监督井上、井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于违章作业者,有权及时制止,责令整改,或者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工龄,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工作,上岗后不准随意调动。

  (四)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八、考核与奖惩

  (一)按《生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中关于防治煤尘实施细则要求一月一检查。检查小组由矿工会、生产技术部、安监处、通风区、保运区、采掘等有关单位参加,采用事先不通知、不定时动态检查的办法,结合平时的抽查,按标准进行综合考核。

  (二)凡综合防尘未达标的采掘工作面,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

  (三)在精装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防尘实施使用情况,发现—次使用不正常,则该掘进工作面不能被评为精装掘进工作面。

  (四)通风区负责将每次所查出的问题汇总,由安监处制订“五定表”,有关单位必须按时整改解决。

  (五)掘进工作面的净化水幕、放炮喷雾、皮带机、刮板运输机的机头自动喷雾洒水装置,由掘进区负责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并保证正常使用,同时生产单位要加强掘进巷道出货路线的日常冲尘、清理工作,造成积尘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六)各单位负责井下划分范围内的防尘工作,做好“一通三防”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和检查牌板的保护工作。对防尘设施安装、维护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罚100元;因冲尘洒水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电气设备损坏的,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按照矿相关文件进行追查处理。

  (七)防尘管路落地未及时整理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无责任人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

  (八)喷浆时喷到防尘管路或设施上,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无责任人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

  (九)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及设施不齐全的,不准开工,强行作业的罚200元。

  (十)凡发现不按规定安设防尘设施或巷道少设拔哨、瓦笼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十一)锚喷用料应在地面掺料,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十二)井下各运煤转载点、装卸点没按规定及时清理冲尘者,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十三)综防设施(设备)齐全,作业人员使用不正常的或不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十四)防尘喷雾设施不健全、不灵敏,不能发挥其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十五)采煤工作面机、风巷和掘进巷道风流净化水幕及掘进工作面放炮喷雾、转载点喷雾设施必须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十六)发现破坏、偷盗防尘设施(设备)及自动化装备者,按设备原价赔偿,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十七)采煤工作面的隔爆、注水孔、防尘设施,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由通风区负责安装、调试移交,生产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及维护,并保证正常使用。凡不正常使用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责任单位100元。

  (十八)采、掘工作面必须实施湿式打眼降尘,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放炮前后未洒水、冲洗巷帮,未实施湿式打眼,放炮时未使用放炮喷雾的,罚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各100元。

  (十九)全面推广应用煤层动压注水。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煤壁浅孔动压注水,严格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工作面一次不注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二十)放炮前距迎头30m范围内巷道没有进行冲尘洒水的,放炮员给予放炮的,罚放炮员、班队长各50元;放炮后没有对距迎头30m范围内巷道冲尘洒水,开工作业的,罚班队长各50元。

  (二十一)井下所有供水管路未经许可一律不准拆除、改装或随意停主干供水供风管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负责人200元,影响矿井生产的,按矿1号文处理。

  (二十二)井下消除煤尘堆积现象,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m的罚款。

  (二十三)掘进出货不洒水,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四)煤眼放煤没开喷雾、洗车喷雾没用的,罚责任人50元。

  (二十五)移交、验收后的通防设施,发现丢失、损坏,责任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罚款。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