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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修、报废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6-24 11:2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杨柳 制度

  杨柳煤矿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修、报废制度

  杨煤通风〔20XX〕219号

  矿属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

  为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2007)标准要求,为加强矿井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维修和报废管理。确保仪器的稳定可靠,保障仪器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1、便携仪使用范围: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测气员等。

  2、通风区在发出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仪器的报警点、电压、零点等参数、对不合格、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发放,对因工作失误发出不合格的仪器的对当班发放员给予50元/台的处罚。

  3、通风区要做好仪器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的维修,对不具备维修价值的仪器要按正规手续进行报废、补充,对维修保养不到位造成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维修人员给予50元/台的处罚。

  4、做好便携仪的充放电工作,保证仪器的充放电时间,确保发出仪器的电压符合规定值。

  5、便携仪领用牌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借,遗失要及时到发放室挂失,对因未挂失造成仪器冒领的按丢失处理。

  6、因工作变动不再需要使用便携仪的,应及时将便携仪领用牌交给发放室。人员调动时,经管部必须安排调动人员到发放室签发回执。对于将便携仪领用牌交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废止该牌的使用外,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仪器丢失、损坏的加倍处罚,并罚所在单位正职100元。

  7、对发现持他人便携仪领用牌领用仪器的除扣牌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8、领用仪器在当班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交给发放室,严禁跨班使用,超过24小时不交回者罚款100元,超过48小时不交者按丢失处理。

  9、仪器使用中应注意保护,应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坠落、进水、受高浓度瓦斯冲击等误操作。

  10、对损坏的仪器,修复后仍能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元件价格赔偿,另加50元/台处理,对无法修复的,按价赔偿。

  (二)光干涉瓦斯机使用管理制度

  1、光学瓦斯机发放、回收由通风区监测队负责管理。

  2、瓦斯机按牌发放、测气员及本单位大班人员专机专用、外单位借机均使用备用机。测气员在瓦斯机维修期间,使用备用机。

  3、瓦斯机管理维修人员,按规定把瓦斯机送有关计量单位鉴定。认证检查维修,严禁带不合格的光学瓦斯机入井。

  4、发放人员对每班入井的瓦斯机需在发放台账上填写使用者姓名及机号,并在返还时销号和注明升井时间。

  5、发放室值班人员每班需认真核查瓦斯机数目、完好情况,作为交接班的一项内容交接。对故意损坏、丢失的,给予使用者罚款或按价赔偿。

  (三)发爆器使用管理规定

  1、放炮器的发放由通风区监测队负责管理。

  2、放炮器必须放炮员专机专用,放炮员在放炮器维修期间,使用备用放炮器。

  3、放炮员领到放炮器后,严禁转让或借他人使用。对故意损坏、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罚款或照价赔偿。

  4、放炮器发出后,发放人员需认真在发放台账上记录使用者的姓名及机号,返还时销号和注明升井时间,负责清点发炮器数目、完好情况,作为交接班内容。

  5、维修人员对维修的放炮器认真检查各项参数及其性能,填写维修记录,发现损坏、失爆的严禁入井。

  二、仪器仪表维修报废管理制度

  (一)光干涉瓦斯机使用管理制度

  1、下井前发放人员要对瓦斯机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瓦斯机不准下井使用。

  2、上井的瓦斯机要检查,发现有故障的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瓦斯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光干涉条纹清晰,其条带宽窄精度符合要求;

  (2)要有足够的视场;

  (3)不漏气(包括气球);

  (4)药管要有延长连接管;

  (5)要有一定的抗震能力方为合格。(仪器从30公分处自由落地,其干涉条纹不得有移动变形现象)

  4、检修人员要熟知瓦斯机光干涉原理,能够熟练维修,排除故障,以保证仪器的完好。

  5、要定期对瓦斯机进行更换电池、化学药剂。

  6、要定期利用检定装置对在用的瓦斯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校准,瓦斯机应严格按照规定送至有关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未经检定的禁止下井使用。

  7、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意外事故损耗等原因,造成瓦斯机使用不灵活,数据显示不清晰、测试数据部准确等现象,经有关部门技术部门鉴定后,可按计量器具的损坏程度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报废管理制度

  1、发放人员应认真、真实地做好便携仪发放记录,熟知便携仪的各种性能参数,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下井使用。

  2、对上井的便携仪要认真检查,对有故障的便携仪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每班必须使用软毛刷清除便携仪扩散口及开关等部位的积尘。

  3、便携仪进行充放电时,要本着“放完充满”的原则,对不明确已使用时间的便携仪应将其残值电压放至仪器自动保护状态,然后上架充电14-15个小时,下架使用,要做好充放电记录。

  4、便携仪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的仪器严禁使用。

  5、便携仪维修人员要熟知仪器原理,要能熟练更换元器件,能及时修复损坏的有故障的仪器。

  6、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每周用标准气样对在用的便携仪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校校验,对不符合仪器指标要求的要及时处理,并认真做好维修调校记录。

  7、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意外事故损耗等原因,造成瓦斯机使用不灵活,数据显示不清晰、测试数据不准确等现象,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可按计量器具的损坏程度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三)其他仪器仪表维修报废管理制定

  1、使用计量器具时,必须查看是否具有检定合格印证,凡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得使用。

  2、使用计量器具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保护,保证计量器具的测量精度,延长计量器具的使用寿命。

  3、计量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擦干净,进行精度校正和完好保养,设专人保管,并放置适当的地方。

  4、经常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送计量站进行保养和精度检定以免因器具的市值误差而出现事故

  5、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应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内,不要随意取出,保持合格证、说明书及原包装不动。

  6、井下、地面使用的仪器、仪表要专人、专号、专用、责任到人,使用人员要认真保管好所用的仪器,不准乱摔、乱放或转借他人,需充电的升井后及时充电。

  7、仪表维修人员每天要对放炮器进行一次检查,每10天更换一次电池,瓦斯机、报警仪、断电仪每旬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他仪器按规定调校,所有仪表调校维修要有记录。

  8、各种仪表的使用,调校要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没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使用、调校相应的仪器。

  9、各种仪器仪表要保持清洁卫生,升井后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地方。

  三、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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