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放炮管理责任制
杨煤通风〔2011〕183号
(一)总工程师是矿井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技术负责人,对放炮及火工品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放炮特别规定》要求确保放炮治理技术与技术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暨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落实上级下达的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规定、细则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井下采掘工作面放炮工程设计、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四)负责放炮治理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五)负责组织矿井放炮及火工品治理例行检查和隐患排查,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放炮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解决的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井下放炮新技术的开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立和完善井下放炮治理技术保障体系。
(七)负责放炮治理工程资金的安排。
二、通风副总工程师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
(二)组织审查井下放炮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技措工程,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组织放炮安全检查,对查出的放炮及火工品治理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施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方面的技术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五)经常深入基层,亲临现场,了解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工作情况,解决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放炮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
三、通风区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通风区长是通风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全区安全工作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规程》规定、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和安全措施,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区务会和安全例会。
(三)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量情况、通风能力、通风设施、瓦斯、煤尘、火工品管理等情况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抓好火工品,放炮现场管理工作,抓好通风、防尘、防火、灌浆工程质量,及时解决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
(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井下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在矿领导的指挥下,负责组织本区职工参加井下抢救工作。
(六)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加强职工自我保安意识,抓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七)组织本单位每月“一通三防”及火工品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出的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八)加强对职工的生产教育,推广使用“一通三防”及火工品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爆破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一)协助区长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努力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组织放炮安全会议,总结上阶段安全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措施。
(三)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和放炮员的现场作业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做好分管范围内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放炮员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五)负责组织推广,使用爆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五、爆破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一)协助区长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努力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制定瞎炮、残爆等拒爆现象的处理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做好分管范围内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放炮员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七)负责组织推广,使用爆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六、爆破队长(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区长领导下,负责放炮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掌握《规程》及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抓好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井下,监督检查爆破制度、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
(四)检查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管理情况,保证账、卡、物相符。
(五)负责本队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七、炸药库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掌握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的有关规定,掌握爆破器材的性能,做好爆破材料的运输工作。
(二)检查爆破材料发放工作,确保爆破材料的账、卡、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三)爆破材料的使用计划,保证爆破材料的储存地点、数量、种类符合《规程》规定,同时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规定及时上报、注销变质及过期失效的爆破材料。
(五)检查炸药库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炸药库收发工岗位责任制
(一)掌握爆破材料的性能及收发的有关规定。
(二)认真做好炸药雷管的发放、退库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加强爆破器材管理,发现缺少、被盗,及时汇报。
(四)保持库区和库房内整洁,注意防火、防静电,及时消除库区不安全隐患。
(五)收发工必须对雷管进行编号和脚线扭结,并认真做好记录,未编号、未导通、未扭结的雷管不得发放。
(六)禁止闲杂人员入库,外来检查人员必须由通风有关领导带队方可入库,任何人员入库均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九、雷管导通员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雷管性能及导通仪的使用方法。
(二)雷管导通必须在导通室内进行。
(三)雷管必须逐个导通、测阻,并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将导通的雷管交收发工,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四)对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取出,并妥善保管,做好记录,并通知当班库管员。
(五)根据生产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导通任务,不得影响生产,不得弄虚作假。
(六)妥善保管导管仪表,确保仪表准确可靠。
十、爆破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规程》有关规定。
(二)协助队长开好本班的班前、班后会,根据当班的生产计划,合理分工,按时完成放炮任务。
(三)监督爆破工执行爆破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清退制度。
(四)监督检查爆破工的现场操作情况,检查爆破材料的现场管理和退库情况。
(五)带领本班职工参加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十一、爆破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爆破材料管理规定,必须持证上岗。
(二)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煤矿安全教程》中有关爆破、送药、装药的规定。
(三)严格按计划要求领取雷管、炸药,确保及时安全运到爆破地点。
(四)爆破工必须带齐各种爆破工具,并妥善保管。
(五)严格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和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进行爆破作业。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
(七)严格执行“十不装”、“十不放”原则,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
(八)必须由本人亲自做炮头、连线、爆破,严禁他人代替。
(九)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认真进行验炮,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残爆、拒爆和其它不安全因素。
(十)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将剩余的炸药收拾入箱,剩余雷管装入雷管盒内当班退库销帐。
(十一)要保证炸药、雷管领、用、退对口,落实爆破手册各环节签字制度。
十二、炸药搬运工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运输的规定。
(二)核对厂家所送的炸药、雷管的品种、数量。确认所运送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与计划相符方可装、卸。
(三)看管好爆破材料,严防途中丢失和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四)爆破材料运送到炸药库后,要与收发工认真进行交接,办好手续。
十三、综采区区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本区职工认真学习放炮安全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放炮知识,同时总结上阶段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措施。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并把放炮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班组。
(三)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好本工作面系统内有关放炮各类设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和放炮员及班队长的现场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做好分管范围内职工的放炮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本区职工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六)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十四、综采区技术主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综采区技术主管必须认真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及放炮火工品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努力做好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区放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区职工认真学习放炮安全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放炮知识,同时总结上阶段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措施。
(三)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和放炮员及采掘班队长的现场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主管技术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和掌握本区施工地点岩性和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及时更改爆破图表以指导安全放炮,对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重大隐患,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五)做好本单位职工有关放炮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本区职工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六)管技人员必须负责积极组织推广、使用爆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七)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十五、综采区班队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有关爆破器材管理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业务能力。
(二)综采区班(队)长是现场放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措施规定进行安设警戒、组织安排对放炮地点各种生产器具的保护工作,负责按爆破图表规定对作业场所施工炮眼。
(三)综采区班(队)长要认真抓好现场撤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撤除警戒、验炮等工作。每次放炮完成后,班(队)长、放炮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验炮,确保无瞎炮、落炮或残炮,方可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凡现场清底不到位,验炮工作未完成,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不得离开现场。
(四)班队长在下达放炮命令前确认“三警戒”、“三人连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五)要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要同时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
(六)认真做好放炮现场安全确认工作:一是打眼前安全确认:班(队)长、打眼工必须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二是放炮前安全确认:放炮员确认装药、联线、网络测定是否符合规定;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确认警戒是否到位。三是放炮后安全确认: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和放炮员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
(七)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十六、掘进区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本区职工认真学习放炮安全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放炮知识,同时总结上阶段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措施。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并把放炮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班组。
(三)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好本工作面系统内有关放炮各类设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和放炮员及采掘班队长的现场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做好分管范围内职工的放炮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本区职工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六)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十七、掘进区技术主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掘进区技术主管必须认真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及放炮火工品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努力做好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区放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组织本区职工认真学习放炮安全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放炮知识,同时总结上阶段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措施。
(三)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和放炮员及采掘班队长的现场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主管技术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和掌握本区施工地点岩性和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及时更改爆破图表以指导安全放炮,对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重大隐患,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五)做好本单位职工有关放炮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本区职工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六)管技人员必须负责积极组织推广、使用爆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十八、掘进区班队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有关爆破器材管理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业务能力。
(二)掘进区班(队)长是现场放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措施规定进行安设警戒、组织安排对放炮地点各种生产器具的保护工作,负责按爆破图表规定对作业场所施工炮眼。
(三)掘进区班(队)长要认真抓好现场撤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撤除警戒、验炮等工作。每次放炮完成后,班(队)长、放炮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验炮,掘进工作面清底见实帮、实底长度不少于2米,确保无瞎炮、落炮或残炮,方可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凡现场清底不到位,验炮工作未完成,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不得离开现场。
(四)班队长在下达放炮命令前确认“三警戒”、“三人连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五)要严格执行“放炮三汇报”制度,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要同时向调度所汇报。
(六)认真做好放炮现场安全确认工作:一是打眼前安全确认:班(队)长、打眼工必须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二是放炮前安全确认:放炮员确认装药、联线、网络测定是否符合规定;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确认警戒是否到位。三是放炮后安全确认:测气员确认现场瓦斯是否符合规定;班(队)长和放炮员确认是否有落炮、瞎炮、残炮。
(七)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十九、运输区区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认真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及放炮火工品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努力做好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区放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运输区负责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及时供应,按规定将进矿火工品安全运至井下,负责运煤、矸过程中流失火工品的回收工作;负责矸石山架头流失火工品的回收工作。
(三)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二十、保卫科科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认真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及放炮火工品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努力做好本区业务范围内放炮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区放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保卫科具体负责火工品的进矿监管,监督火工品运输工规范操作,杜绝非工作人员靠近或接触火工品,负责矸石山、选煤厂、主运筛分、捡矸系统回收火工品的调查追回及审批失效火工品的返厂工作,做好火工品案件的查案工作。
(三)严格执行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杜绝放炮事故。
二十一、打眼工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有关爆破器材管理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业务能力。
(二)打眼前要检查好工作地点顶板、支架的安全情况。
(三)按照作业规程及工作面具体情况合理布置炮眼,保证爆破和循环进度,拉净钻眼内的煤、岩粉。
(四)打眼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停止电钻打眼。
(五)打眼工在打眼前确认是否有留瞎炮、落炮、残炮,否则严禁打眼。
(六)打眼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作业。
二十二、放炮警戒工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有关爆破器材管理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业务能力,爱岗敬业,必须有较高的责任心。
(二)现场由班、组长指定有经验和责任心强的工人担任放炮警戒工作,担任放炮警戒人员按照班、组长指定的警戒地点,做好警戒工作,在警戒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或与其他人员闲谈。
(三)警戒工作期间,不得放任何人入警戒区。
(四)只有得到指定警戒人员的班队长亲自通知撤岗后,才能撤除警戒。
(五)警戒人员必须认真按照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规定执行放炮警戒任务。
(六)警戒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严禁担任警戒。
二十三、装药工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有关爆破器材管理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业务能力。
(二)装药前要验孔,用炮棍插入炮眼里,检验炮眼的角度、深度和方向及炮眼内的情况。
(三)装药前要清孔,清除净炮眼内的煤、岩粉,以防止煤、岩粉堵塞,使药卷不能密接或装不到眼底。
(四)认真执行“十不装”规定:
1、装药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
2、装药地点20m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
4、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
5、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
6、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
7、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骤低,炮眼变形时不装;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炮泥时不装;
9、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
10、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
(五)装药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严禁担任次项工作。
二十四、运药工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有关爆破器材管理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业务能力。
(二)运送爆破器材时运送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钎衣服。
(三)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都漏;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四)运药工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当面检查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
(五)运药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严禁担任次项工作。
二十五、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爆破器材使用单位要依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工品领料计划申请,经放炮队审批以后,库管人员方准发放。
(二)发放电雷管要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检查,实行编号,不准发放不编号的电雷管。
(三)必须按照炸药,雷管进库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先进先发后进后发。
(四)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雷管,不准混合发放使用,不准发放失效的炸药和不导通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五)库管人员发放爆破器材时,应确定放炮人员证件相符,按工作实际需要发放规定的雷管炸药种类。
(六)炸药、雷管应分别发放,不放在同一时间内发管、发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后,交给运送人员才能领雷管,雷管由放炮员放入雷管盒内,亲自携带。
(七)领取炸药雷管后要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放炮员、运药工运送途中不准逗留。
(八)按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在当班负责人核实签字后,剩余的炸药应清放在炸药箱内并落锁,剩余的雷管要在当班全部交回药库,库管人员要当面核实登记。
二十六、爆破器材库警卫、防火制度
(一)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火药库房。
(二)爆破库房必须使用防爆照明设备,照明设施要经常维修,确定保不失爆,维护设备要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维护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爆破器材库房门前辅助峒室及适宜的相关设施必须设有足够的灭火器、黄沙等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确保消防器材效能。
(四)爆破器材库房内,要始终保持良好的通风,以便气候适宜。
(五)对井下炸药库房内的空箱子要捆好、整齐、存放在适当的地点,不得乱放,并做到定期上井。
(六)井下炸药库房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做到严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并做到现场交接班。
(七)禁止无关人员入药库,检查人员应经矿领导同意,由通风区派人带领方可入内,非药库人员进入药库要登记。
二十七、爆破器材管理奖励和惩处制度
(一)放炮员和井下药库管理员要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发放、领取和清退制度。
(二)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偷盗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发现违反其中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大量爆破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多余的雷管一律退库,私自带上井,每次罚款50元,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爆破材料管理不善,乱扔乱放者,查出后每发(卷)罚款10元,丢失者严肃处理。
(七)对爆破器材妥善保管,对使用好的个人,不发生被盗、丢失,做到安全放炮,每半年评比一次,评出优胜者给予表扬和一定物质奖励。
二十八、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爆破器材到矿后要立即下井,不得在开口停留,如有特殊情况应有专人看管,并与矿调度所联系,尽快送到井下。
(二)装卸爆破器材要有专人负责,装卸时做到轻搬、轻放,严禁撞击摔打,严禁站在炸药箱上装卸。
(三)由副井至井下炸药库运送电雷管时,必须用铺设橡胶衬垫的木质车箱运输铵梯炸药,含水胶炸药时,可用矿车装,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四)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运送电雷管时,不得携带电池等电源物品。
(五)在井筒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规定。
(六)由井下炸药库至工作地点运送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人员运送,领到炸药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
(七)雷管必须装在非金属盒内,炸药雷管不得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炸药雷管不能同一人运送。
(八)放炮员在井下背爆炸材料时,应走在人行边,其前后距离保持10米,严禁并排同行和互相打闹。
(九)严禁用链板机和皮带机运送火药。
二十九、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破材料的贮存、保管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三)炸药库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四)炸药库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额定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类)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药库,外单位检查人员进库经矿领导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登记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矿灯入库。
(六)井下炸药库要保持清洁卫生,物质保证摆放整齐,要有良好的通风,以保持良好的气候条件。
(七)库管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如发现账物不符要立即清查,并向领导汇报找出原因。
(八)发现爆破器材被盗、丢失,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十、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一)对于失效的爆破材料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做到账物相符。
(二)失效的爆破材料不得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不乱扔乱放。
(三)失效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的数量需要销毁时,首先写出爆炸材料销毁联系书和交接清单,并写明失效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并有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盖有矿公安科出章后送雷鸣科化公司销毁。
(四)失效的爆炸材料送往雷鸣科化公司销毁前,要进行认真包装,并经矿保卫科验收,贴封后方可送往销毁地点。
(五)失效爆炸材料送往销毁地点,在销毁联系书和清单送雷鸣科化公司后,由雷鸣科化公司派专车运送,其它方法都不能运送失效的爆炸材料。
三十一、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一)爆炸材料库存雷管发出前必须进行逐个搓码编号及全电阻检查,做到编阻、编号使用。对不同阻值的雷管进行编组:脚线2m长①4.1~5.0欧姆;②5.1~5.6欧姆;脚线2.5m长①4.6~5.0欧姆;②5.1~6.3欧姆;阻值不在此范围的作废管处理,导通后分组放置,分组发放。退库雷管再次发放前,须再次导通,合格后方可发放。库管员要认真填写导通台帐,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二)电雷管必须编号,并保证专人专号。
(三)电雷管的导通、编号工作由专职库管员负责,所有人员必须穿棉衣,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导通必须在专用峒室和安全防护器内进行,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电雷管检测仪的最大电流不得大于50毫安,并应定期检查其灵敏性及安全性。
(五)每次只许导通100发电雷管,导通编码的电雷管应及时送给雷管壁橱,导通编码人员应集中精力操作,导通、编码后的电雷管应有记录,每原班导通、编码的电雷管,应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得超过3500发。
三十二、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一)电雷管在发放时,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导通和作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严禁发放工作全电阻检查或全电阻不合格及不编号的电雷管。
(二)所使用的电雷管测试仪必须灵敏可靠,并有一台备用,其最大电流不得大于电雷管所允许的最大安全电流(50mA),如果电雷管测试仪出现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维修。
(三)在雷管导通编号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全面检查,检测仪和导通编号的安全设施、操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导通电雷管必须在专用峒室和合格防护器内操作,工作面地板上应铺设橡胶,导通工作应有专人操作,一次导通一发,导通室内不得超过100发。
(五)电雷管导通编号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导通编号过的电雷管必须及时送往发放室,不得在导通室存放。
(六)在雷管导通和编号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集中精力进行操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在导通室内逗留和休息。
(七)导通编号工作注意事项:
1、导通编号工作必须在导通编号室进行,室内待导、编、及导编好的雷管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2、导通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取出作报废雷管处理。
3、导通编号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编号应清晰,雷管不得出现被挤扁,号码搓在起爆使雷管顶部现象,导通编号后的雷管应打把,并扭结短路。
4、导通后必须及时填写导通记录,并将记录本妥善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