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杨煤瓦治办〔2011〕233号
公司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方针,强化我矿的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
(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的必须安设两道连锁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的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利用采空区和局部通风机处理工作面瓦斯积聚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和配风计划规定。达不到规程规定或无风、微风必须停产撤人。
(五)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7%。
(六)生产技术部地测组在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m前,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只准许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待贯通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要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七)调整通风系统时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达调改风通知,根据调改范围,矿调度和通风区调度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八)采、掘、开生产衔接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通风巷道的施工必须符合设计断面,生产技术部要积极组织对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进行清理整巷,保证调整通风系统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调改通风系统前,通风队必须先对调整区域内的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通风地点进行全面风量测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设施不牢固的,必须先完善处理,然后制定专门的措施,报相关负责人批准,最后进行调整通风系统工作。
(十)调整通风系统的全过程必须由矿指定专人统一组织指挥,有通风区副科以上人员现场跟班。
(十一)调整通风系统时,测风员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跟现场并先测定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待一切正常方可调整系统,系统调整完毕后测风员及时测定调整后的巷道风量,不得假报、虚报,并及时填写测风日报,瓦检员及时测定巷道内及迎头瓦斯情况。
(十二)在调改风中,发现风向、风量与计划不符,达不到改风的目的,必须在井下汇报通风调度,查出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考核办法
(一)对影响调改风工程的通风巷道未进行清理整巷或达不到规定要求,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5000元。
(二)井下调改风工作没有专门措施或有专门措施但未经有关负责人审批而进行调改通风系统的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调改风期间无指定负责人现场指挥,造成调改风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处罚责任人50元。
(四)未及时下达调改风通知的,处罚责任人50元。
(五)调改风期间,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
(六)调改完毕后,测风员不准确测量各地点风量,处罚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