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煤通〔2013〕33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及部门和单位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制。矿长负全面管理工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按要求配备防灭火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设备,建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业队伍,配齐配足人员;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与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计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措施,组织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程施工、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采掘等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监督工作负责。第二条 通风区是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主管部门,其他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通风区负责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防火探查,注胶封堵,预防性防火灌浆、注氮等。
第三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组织、主体巷道布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区段划分、工作面压茬距离和时间、开采线与停采线位置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 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按排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程计划。
第五条 井下每一生产水平均要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井下消防材料库应按下表规定配齐消防材料(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并要定期检查与更新;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消 防 材 料 库 物 资 配 置 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瓦石 | 块 | 1000 |
2 | 黄沙 | 立方米 | 5 |
3 | 黄泥 | 立方米 | 5 |
4 | 熟石灰 | kg | 1000 |
5 | 砖 | 块 | 1000 |
6 | φ20mm分胶管 | 米 | 300 |
7 | φ50mm胶管 | 米 | 200 |
8 | 铁铲 | 把 | 20 |
9 | 手镐 | 把 | 10 |
10 | 牙钳 | 把 | 大小各三把 |
11 | 螺丝、螺帽 | 若干 | |
12 | 12#铁丝 | 米 | 200 |
13 | 2、4、6寸铁钉 | kg | 各5 |
14 | 扒钉 | 个 | 50 |
15 | 小桶 | 个 | 10 |
16 | 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 | 个 | 各10 |
17 | 各种管接头(变头) | 个 | 各10 |
18 | 木大板 | 块 | 50 |
19 | 5、10吨手拉葫芦 | 个 | 各1 |
20 | 5吨千斤顶 | 个 | 2 |
第六条 建立完善采煤工作面、煤(半煤岩)巷施工(修护)冒高区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检查制度、防灭火装备与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责任追究制度等。
综采工作面安装、收作、过构造和掘进(修护)工作面过断层、石门过煤段等特殊地段,必须编制综合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采后封闭制,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在1.5个月内砌筑永久封闭。如因回收不及时,到封闭日期后,通风区必须进行封闭,被封闭的设备,支柱等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因封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封闭班(队)长和分管区长责任。
第八条 新采区投产前或延深新水平时,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设备与仪器仪表注氮机、气相色谱仪、CO测定仪等要设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维护、校验等工作,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仪器仪表测定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加强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培训工作,定期对采、掘、机、运、修班队长以上干部及通风、安监全体人员进行防治自然发火知识培训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防火意识,强化防火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积极与科研单位合作,积极推广应用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手段,积极推广普及三相泡沫、注凝胶,喷洒高分子材料等防火技术,不断探索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新途径与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