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
杨煤通〔2014〕181号
第七节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应立即向矿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安全信息中心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五十条 矿安全信息中心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和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防等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等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救护队长为总指挥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行动。
第五十二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闭火源进风,后封闭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含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