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煤通〔2014〕46号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上传及时与处置迅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7-2009》、淮矿生 [2014] 49号文件(关于印发淮北矿业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特别规定的通知),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和矿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副总 机电副总 工程处杨柳项目部正职、工程钻探公司正职、瓦斯办、安监处、信息中心、通风区、机电科、经管部、物管科、防突区、运输区及各采掘单位正职
二、明确各单位职责与要求
(一)通风区
通风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的管理,中心站的监控,资料的整理与备查。
1、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维护
(1)通风区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因检修等需要停止监控系统运行(一个采区及以上)时,要经领导批准,制定措施,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控信息中心、通防处、通讯处等后实施。
(2)安全监控装置在安设或拆除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1027-2009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安监处、机电科、瓦斯办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当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或断电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编制补充措施,调整断电控制范围。
(3)每周进行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抽采自动计量、断电控制的调校、标校与试验;每两周进行一次断电功能检查,一氧化碳传感器标校;每月进行一次环网功能测试,交换机、监控分站、UPS电源放电试验,服务器主、备机切换;雷雨季节前必须对地面设施、设备防雷接地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达到有关国家防雷接地保护规范要求。各标校、试验、放电等工作必须记录备案。
(4)井下各传感器、设备出现误差、故障时,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2、仪器、设备管理
(1)加强监控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更新管理工作,确保各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入井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2)交换机、监控分站、传感器、控制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应有不少于20%的备用量,井下主要设备的板、卡等配件备用量应不少于使用数量的15%。
(3)必须建立仪器收发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24小时值班,坚持“两不发放”制度。各仪器、设备发放与回收必须建立完整台账,记录明确。
(4)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3、中心站监控
(1)监控中心站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测点异常、瓦斯超限、断电失灵等现象时要及时按程序汇报并记录备案。
(2)中心站计算机不得用于与监控无关的事,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做好监控中心站的卫生环境。
4、资料整理与备查
(1)各措施、报表、报告、日志、设备检修维护台账、测试记录、系统文件、证照等必须齐全。
(2)每月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网络拓扑图,出俱月度监控报表。
(3)各资料必须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核并备案、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二)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维护、数据上传及监控中心站计算机、打印机的维护工作,按照响应程序协调、指挥相关工作。
1、信息中心调度台必须安置专门用于查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电脑终端,并保持声光报警功能24小时开启。调度员班中必须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交接班时必须在监控信息台账上确认监控系统运行数据,如瓦斯情况、报警信息等,需要处理的瓦斯报警信息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核实并闭合处理。对瓦斯超限、网络故障、上传中断等必须立即处置并汇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2、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系统上传网络、上传设备、上传软件的维护管理工作。必须在专门场所安置用于查看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情况和上传状况的管理终端,并保持故障报警功能开启,24小时有人值守。建立值班台账,详细记录当班系统运行情况、报警信息、事故处置流程等。发现设备故障、上传中断现象必须立即处置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和信息化处调度室汇报。
3、信息中心必须确立安全监控系统专网、网闸、专线、专机的配置,确保热备用,严禁占用专网、专线、专机资源。
4、信息中心计划检修、系统维护或设备更换等影响监控系统运行或上传的,应按规定制订措施并提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和上级业务部门提交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的报告备案。
5、安全监控上传系统大的改造或影响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信息中心至少提前两天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6、当井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台值班人员必须协调运输区等相关单位为快速处理故障提供运送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7、当井下发生一氧化碳、甲烷传感器等报警时,调度台值班人员必须指挥安监员、矿带班人员等前往事故地点查明原因并处理。
8、信息中心负责监控中心站计算机、打印机的维护工作。
(三)机电科
机电科是设备购进和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控制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机电单位与监控系统各工作业务。
1、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相关设备的购进工作,保证设备质量。
2、向通风区提供月份供电图和经机电副总审批的专门供电、断电设计,确定断电闭锁范围和被控开关的编号、位置、型号、瓦斯电闭锁接线方式等详细参数。
3、组织相关机电单位进行监控设备供电,断电控制接线作业及每个甲烷传感器调校前后的送电工作。
4、与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检修、更换、改线时,机电科要提前协调各机电单位与通风区的联系,做到共同处理。
5、机电科负责监控线路吊挂、设备防爆与接地装置的检查等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安监处、瓦斯办
安监处、瓦斯办是一通三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检查、追查安全监控系统相关工作。
(五)经管部、物管科
经管部负责监控设备、配件、材料的批购,物管科负责相关配件、材料的采购。
1、经管部必须严格审核相关监控设备采购报告,保证设备的使用量和备用量符合规定要求。对井下监控设备使用、回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杜绝设备、材料丢失和浪费现象。
2、物管科必须按要求及时购进相关配件与材料,及时发放。
(六)运输区
运输区必须服从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指挥,对处理监控系统突发事故提供运送人员、设备保障。
(七)钻孔工程施工和各采掘单位
监控系统设备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必须做好属地内设备的巡查、保护、挪移等工作。
1、防突区、工程钻探公司施工钻孔地点需安装甲烷传感器的,必须提前两个圆班向通风区下联系单,说明施工地点、钻孔类型和施工时间。
2、属地管理范围内,各单位必须每班指定经过培训的责任人对监控设备与线路进行巡查、保护等,杜绝传感器误报警情况发生。
三、处罚规定
(一)安全监控系统因管理原因导致数据无法采集、网络异常而造成上传中断超过10分钟的,每次罚款责任单位2000元;一次中断超过2小时或当月超过10分钟的中断3次以上的,罚款20000元。
(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调校不规范的,罚责任人200元/次;瓦斯误报警的,罚责任人500元/次,当月累计超过3次,加罚责任单位3000元,并挂牌警告。
(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调校未按规定汇报的,罚责任人200元;瓦斯超限不汇报的,罚责任人500元;系统运行或上传故障不汇报的,罚责任人500元,分管单位1000元。
(四)地面中心站设备、软件维护不申请不报告的,或维护超时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五)占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上传专网、专线、专机资源的,罚分管单位责任人2000元,责任人1000元。
(六)中心站值班人员、上传系统值班人员当班期间不在岗或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不及时处理和汇报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元,当班责任人1000元。
(七)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上传缺少相关记录和台账的,事故不追查或无记录的,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责任人500元。
(八)安全监控系统各设备、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数据采集不准确、不完整,断电控制不灵敏而不整改的,罚责任人200元。
(九)安全监控系统各相关资料、台账等不齐全的,罚责任人200元。
(十)因设备购进不及时,购进设备损坏或不按要求购进而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出现故障的,根据系统故障影响程度、范围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相关机电部门未提前一星期提供供电、断电设计或断电设计不准确而造成系统装置安装不及时、设置紊乱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影响程度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大小。
(十二)检修、改线等不通报通风区而造成监控系统供电异常,断电控制不可靠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十三)人为破坏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自救器等安全仪器仪表的,必须照价赔偿并支付相关鉴定费用。
(十四)属地管理范围内,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因未对传感器及传输线进行保护等而造成误报警的,按照《杨煤通[2013]136号文》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