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科室、队、班组和各层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范围,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科室、队、班组和各层级岗位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单位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长担任。
第八条 班子成员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一岗双责” 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一条 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各层级人员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直接责任,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三、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三条 煤业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监管监察和上级公司的领导,对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行使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如下: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保证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
(七)落实有关灾害预防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八)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证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十)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十二)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等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矿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本矿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八)对本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贵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受统一领导和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职责见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职责见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编制程序、内容及修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矿长牵头组织,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事部门明确的岗位设置,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定后,由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析或补充,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国家及地方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导向发生变化,本矿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工作性质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
五、公示、培训
第二十条 岗位有固定工作从场所的,将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适当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全员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各层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矿、科室、队组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安全会议、安全活动以及班前班后会或个人自学等形式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教育培训和学习掌握。
六、追究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考核,根据责任大小,可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调离、降职、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问题时,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考核,督促各层级人员履职尽责。
第二十七条 依据全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落实考核方案,将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核,同时作为评先、晋升等依据。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或修订,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联责分管负责人100元;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分管负责人50元。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掌握1次罚款100元;责任不落实,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考核。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科室、队、班组和各层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范围,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科室、队、班组和各层级岗位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单位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长担任。
第八条 班子成员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一岗双责” 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一条 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各层级人员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直接责任,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三、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三条 煤业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监管监察和上级公司的领导,对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行使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如下: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保证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
(七)落实有关灾害预防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八)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证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十)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十二)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等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矿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本矿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八)对本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贵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受统一领导和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职责见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职责见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编制程序、内容及修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矿长牵头组织,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事部门明确的岗位设置,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审定后,由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析或补充,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国家及地方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导向发生变化,本矿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工作性质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
五、公示、培训
第二十条 岗位有固定工作从场所的,将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适当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全员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各层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矿、科室、队组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安全会议、安全活动以及班前班后会或个人自学等形式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教育培训和学习掌握。
六、追究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考核,根据责任大小,可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调离、降职、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问题时,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考核,督促各层级人员履职尽责。
第二十七条 依据全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落实考核方案,将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核,同时作为评先、晋升等依据。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或修订,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联责分管负责人100元;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分管负责人50元。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掌握1次罚款100元;责任不落实,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