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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煤矿不安全行为(“三违”)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8-03 11: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行为 三违 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正规操作意识,消除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不安全行为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管理)原因。凡属《“三违”的界定(具体表现)》和其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措施、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均为不安全行为。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工种人员要自觉遵章守纪,按章指挥,按章作业,并赋予每一名职工现场制止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的权力。

  第二节 控制措施

  队组班组严格班前会“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明确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互保联保责任,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当班班组长组织作业前和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手指口述”对工作现场、设备设施、操作程序等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确保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安全风险可防可控。

  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组长或指定的安全负责人要按章指挥,并加强现场作业行为的安全管控,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责任范围发现不安全行为负连带责任。

  当班安全员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监督、制止、处罚的权利;同时,安全员对现场存在的不安全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样追责。

  各类安全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日常下井,要把发现和查处不安全行为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检查制度,对管理人员下达制止不安全行为指标。

  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与公司安全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绩效奖惩考核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考核。

  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台账,包括不安全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类别、所在单位、具体表现等信息。

  由安全科负责分月度、年度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管控情况,从管理培训、设备环境、制度措施等方面对职工的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原因,制定管控措施,形成不安全行为分析报告。

  (一)管理培训方面: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到位,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是安全薄弱人员,是否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盲点,是否是中夜班薄弱时间等。

  (二)设备环境方面:现场工程质量、支护质量、设备质量是否合格完好,卫生面貌、材料码放、管线吊挂是否清洁规范,现场照明、通风、空间是否满足作业需要等。

  (三)制度措施方面:制度措施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漏洞、是否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对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等。

  公司在制定激励政策或组织评先创优时,要将不安全行为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第三节 发现和举报

  公司领导、各业务部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队组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人员及生产施工安全负责人,通过日常“走动式”检查、生产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视频监控、查阅资料或数据分析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不安全行为,特别是“三违”行为。

  制止不安全行为后,要在安全科不安全行为管理台账进行登记,并在当日下达不安全行为通知单。

  发现和查处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必须实事求是,并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如发现某行为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而无规定时,可汇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制止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指标作废,责任自负:

  (一)所制止的不安全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

  (二)对制止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不符合本规定的处罚标准,随意抬高或降低考核额度的;

  (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人员若对违章事实和处罚结果不认可,有充足的证据和申辩理由,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工会提出复议申请,按复议定性后的结果执行。

  公司所有职工都有发现、制止、举报不安全行为(包括“三违”行为)的权力。安全科负责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负责对举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举报电话:……

  第四节帮教

  查处不安全行为(含“三违”行为)时,要当场将不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原因、后果或危害性、违反条款和处罚结果告知当事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队组(科室)建立不安全行为帮教谈话记录,根据不安全行为通知单,在下一个工作日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帮教,并做好帮教记录,被帮教人作出安全承诺并签名(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在安全科接受帮教后作出),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对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员,在制止人和单位帮教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停止工作,到安全科接受至少为期一天安全帮教。

  安全科负责对严重不安全行为人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帮教工作,被帮教人写出安全承诺书,并进行应知应会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考试合格方可回原单位工作。

  帮教内容包括:1.不安全行为的事实、经过、原因、性质;2.责任人违反的具体规定条款;3.不安全行为后果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5.责任人应掌握并执行的有关规程措施、正规操作方法等规定;6.“复盘”帮教(只针对严重不安全行为);6.帮教结束后,责任人写出对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的原因、危害性认识、整改措施的安全保证书,考试合格。

  第六节再上岗、回访

  不安全行为人员再上岗一周内,所在的科室、区(队)负责至少对其实施一次行为观察,并进行分析,做好行为观察记录。

  安全科作为行为管控主管部门,负责对再上岗人员进行回访,制定并填写回访表格,至少包括不安全行为人领导、同事(下属)不少于3人签署的再上岗人员的评价意见。

  如评价意见为不合格的人数高于评价人数的1/3,应重新进行帮教。

  第五节考核

  不安全行为(包括“三违”行为)按照违章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安全行为和严重不安全行为(指性质严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不安全行为(包括“三违”行为)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般不安全行为罚款100-200元/次,严重不安全行为罚款500-1000元/次;属于不安全行为(包括“三违”行为),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有具体考核标准的按规定追究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分析处理。

  不安全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打骂安全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要组织分析处理,罚款1000元;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事责任。

  管理人员制止不安全行为存在打击报复、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凑指标的,经查实后取消指标,并对其按对应考核数额的2倍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组织分析处理。

  不安全行为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帮教的,不允许下井或上岗,并对其加倍罚款;单位或安全科不按规定组织帮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联责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次;井口当班检身人员把关不严对其罚款100元/次。

  未按规定对不安全行为人再上岗情况进行为观察,并形成观察记录的,对责任科室、队组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未按规定对再上岗人员进行回访,并形成评价意见的,对安全科分管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联责安全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次。

  附件1:不安全行为台账

  附件2:不安全行为帮教记录

  附件3:再上岗行为观察记录

  附件4:不安全行为人回访表格

  附件5:不安全行为界定
 

附件1:
                不安全行为台账                                年    月
序号 时间(月日班) 地点 类别 所在单位 姓名 主要原因(具体表现) 性质(一般/严重) 罚款数额 制止人 备注
                     
                     
                     
                     
                     
                     
                     
 
附件2:
不安全行为帮教记录
基本
情况
单位   姓名   岗位  
学历   年龄   工龄  
具体
表现
 
违反
条款
 
后果及危害  
原因分析  
教训
措施
   
 
 
 
 
 
 
 
 
          单位帮教人(签字):
严违帮教情况
 
 
 
         
 安全科帮教人(签字):
作出承诺  
 
 
 
                  承诺人(签字):
考试成绩  
 
安全科组织人(签字) :         考试人(签字):
 
附件3:
行为观察记录
被观察人   观察岗位   观察作业内容  
观察人签字   观察人
职务
  观察日期 年    月    日    班
需要观察的原因 □新员工; □经常性违章人员;□执行力差的人;□管理者责任心不强;□大型检修等非常规作业; □冒险蛮干;
员工动作 员工位置 现场管理 个人防护用品 工具和设备 岗位作业流程及危险源 人员精神状态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观察到的人员是否存在异常:□存在  £不存在
□ 改变自己的动作
□ 习惯性违章动作
□ 出现侥幸、省能心理动作
□ 设备操作不正确
□ 未上锁挂牌
□ 人员工作技能差
£其他          
□安全
□不安全可能
□ 被撞击
□ 被夹住
□ 高处坠落
□ 绊倒或滑倒
□ 被碾压
□ 被片帮击中
□ 触电
□ 被高压液体打击
□ 接触转动设备
□ 搬运负荷过重
□不合理的姿势
£其他          
现场管理
□到位
□不到位
□现场指挥不到位
□员工配合不到位
□现场无带班人员
£其他          
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是否完好
□完好
£不完好
□ 安全帽
□ 护目镜
□ 耳塞
□ 防尘口罩
□ 衣着整洁
□ 袖口系紧
□ 防砸鞋
£其他          
□合格  
□不合格
£ 不适合该作业
□ 未正确使用
□ 工具和设备本身不安全
□ 设备未停机或闭锁
□ 带电作业
£其他          
□合格  
□不合格
□没有制定岗位作业流程
□ 岗位作业流程不适用
□ 员工不知道或不理解本岗位作业流程及危险源
□ 未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
□ 没有按作业流程操作
□ 没有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其他          
人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良好
□不良好
□ 带情绪上岗
□ 疲劳上岗
□ 带病上岗
□ 其他
作业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存在  
£不存在
□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 材料及工具的摆放不当
□ 人员组织混乱
□ 作业空间狭小,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
£其他          
观察结果 可能造成的伤害(轻伤/重伤/死亡)、其他事故
观察区域 异常行为出现次数 不安全行为或状况的描述 不安全行为或状态的类别
         
         
建议类别:□修改相关规程;□修理设备和重新选择工具;□规范人员站位;□重新布置设备;□进行新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他                                
被观察人签字   观察人签字  
附件4:                              不安全行为人回访表格
基本情况 单位   姓名   岗位  
学历   年龄   工龄  
不安全行为事实  
回访内容 回访内容 领导 评价意见 同事 评价意见 同事 评价意见 存在问题
不安全行为矫正情况              
近期精神状态              
安全思想意识情况              
服从管理情况              
正规操作情况              
是否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              
回访结论  
回访人(签字):                     回访日期:

附件5:
“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
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未能协调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单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消防、洒水等安全措施的。
15.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
16.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的责任人。
17.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3.安全员、瓦检员、变电站值班人员等井下特种岗位需要在现场交接班而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者。
4.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5.井下脱帽休息或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6.并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7.不按规定携带、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8.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9.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0.上、下井人员、乘坐猴车人员不听从把钩、值班人员指挥的、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
11.携带工具的长度超过1.5m或携带的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乘坐猴车的。
12.把钩工不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或不进行清点而造成罐笼超员的。
13.井下机电硐室、消防器材库、胶带输送机机头和设备列车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或者无险情而随意使用或损坏消防用具的责任人。
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5.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6.行吊司机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17.使用绞车牵拉矿车时超挂的,以及在使用绞车回收支架时人员在牵引绳内侧行走、站立,在钩头附近和绞车滚筒正后方站立的。
18.焊接、切割受力构件或有压力的容器的。
1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0.将氧气瓶和乙炔等液化气瓶一起运送的。
21.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的,以及氧气瓶与乙炔等液化气瓶间距不够5.0m以上的。
22.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23.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施焊时未佩戴防护用具的。
24.在木工房、仓库和监控室内吸烟的。
25.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和动用明火的。
二)采掘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空帮、空顶作业的。
2.空顶作业或有冒顶预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斜巷上下山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滑、防倒等安全措施的。
4.开机前,掘进机司机未确认掘进机两侧及前方无人的,掘进机运转期间进入掘进机和铲板两侧的。
5.掘进机割煤后未退出迎头5m外、截割头未落地、未停电闭锁、未上截割头防护罩,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
6.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的。
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空、老巷违反下列规定的:
⑴未下达预透通知书的;
  1. 无防水害、防冒顶、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和防风流紊乱等措施的;
  1. 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8.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他用的。
9.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1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m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护帮护顶的,未切断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离合器的或未对运输机闭锁的。
12.刮板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3.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或先回后支的。
14.采掘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5.采掘机械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
1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应进行顶板离层和围岩观测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设置观测基点或观测记录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1.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
  2. 锚杆(网)支护巷道锚杆间排距连续3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触岩面的。

4.锚杆支护出现预紧力、锚杆露头连续两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出现不合格锚杆(索)或失效锚杆(索)不及时补打的,巷道开口需补打锁口锚索未补打的。
6.锚杆(索)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7.耙装机未按规定固定、未安装挡绳栏而使用。
8.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9.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设施的。
10.打眼时,戴手套扶钻杆的,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的。
11.多台钻机同时钻眼时,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2.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m或在倾角大于30度的斜巷支护施工,未搭设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
13.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14.巷道维修时,一人单独作业者。
15.倾斜巷道维修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行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7.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定装顶的。
18.施工斜巷的耙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
19.耙斗机不按规定固定扒煤的。
20.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21.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2.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3.在同一采煤工作面,拉架、回柱与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4.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未加强支护的或采空区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的。
25.底板岩石松软,支柱连续2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26.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护的,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27.移动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m范围内有人的。
28.工作面乳化液泵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乳化液泵吸空的、
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9.放炮未对支架立柱和单体支柱采取保护措施的。
30.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31.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未安装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32.超前支护长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33.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34.综采工作面撤架或调架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的,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35.单体柱不拴安全防倒绳的。
36.电缆、管线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吊挂的。
37.采煤机停止工作时,不将滚筒离合脱开的。
38.推移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5m的。
39.溜子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40.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闭锁的。
41.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42.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43.综采工作面运输机、支架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
44.采煤工作面机头出现卡大块煤矸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进行处理的。
45.采煤工作面用刮板运输机运送物件未制定措施的或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刮板运输机取东西的。
46.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处理支架故障未关闭本架进液阀门的或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47.用顺槽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48.延、缩工作面溜槽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49.采用爆破回撤单体支柱的。
50.用导链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栓在活体支柱上的。
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
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53.采煤工作面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规程规定的除外)。
54.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55.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
56.用液压支架起吊刮板运输机或其他重物的。
57.推拉移工作面刮板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
58.采煤工作面割煤未拆除回采面及两出口网片进行割煤的。
59.排头、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合要求的。
60.打柱时,穿鞋、带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
61.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62.井下爆破作业中对电缆、设备等未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63.起吊重物时使用巷道支护锚索(杆)的,起吊棚未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套起吊的。
64.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65.机组司机超规定割底留顶。
66.规程考试不合格上岗的。
67.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规程措施未按规定组织培训考试的。
68.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69.工作面爆破前后不洒水的。
70.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队组干部跟班的。
71.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等设备不发信号开机的。
7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73.掘进机截割头或综采机组滚筒缠有铁器未及时处理的。
74.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不具备湿式打眼条件,未进行洒水降尘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井下带电作业或未按规定进行保护试验的。
2.车辆(含皮带、溜子)运行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胶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
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的。
2.不使用检漏继电器的。
3.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人为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的。
5.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6.无计划检修设备的。
7.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
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10.发放的矿灯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11.普通型携带式电器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就使用的。
12.压风机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13.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
14.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使用的。
15.野蛮装运,因装运造成回收设备损坏的。
16.用导链起吊重物,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物吨重的。
1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措施的除外)。
18.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的。
19.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链接环和插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21.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和保险绳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2.确需在自动滑行的车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23.运输车辆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4.轨道运输拉空钩时未跟人的。
25.绞车“四压两戗”、地锚松动失效的,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使用的。
26.轨道运输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
27.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斜井提升时,把钩工不及时进入躲避硐的。
29.未按规定打信号开绞车、皮带、溜子等设备的。
30.1.6m及以上提升机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间隙保护等保护装置失效或解除不用的。
31.主、副井提升钢丝绳未按照规定检查的。
32.发现设备设施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33.斜井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轨的。
34.绞车滚筒压绳板少于2副、未压紧或破股固定,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35.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而继续使用的,钢丝绳绳卡松动、缺失或失效,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36.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
37.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38.井下运输、装卸物料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39.绞车把钩工对装载“四超”物料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或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的。
40.无故将车停放压道岔的。
41.把钩工将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
42.无极绳绞车运行中处理故障时,跨绳作业的。
43.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44.机车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
45.电瓶车牵引矿车数量超过规定的。
46.电瓶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开车信号的。
47.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
48.电瓶车保险管不符合规定的。
49.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
50.电瓶车反转制动停车的。
51.在煤仓或溜煤眼上口检修设备时,煤仓上口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52.溜煤眼上无篦子,未安设防护设施及警示牌的。
53.跨越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不走过桥的。
54.设备起吊时,设备上站人的。
55.带式输送机跑偏、缺托辊或挡煤板,清扫器等附属装置不起作用仍带“病”运行的,皮带运行时用木料、铁器处理跑偏的。
56.皮带机、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或固定不符要求而使用的。
57.皮带机、溜子无专用信号或信号不清开机的。
58.皮带机运转时随意拆卸防护栏、防护罩,未停机清理机头、机尾转动部位0.5m以内杂物的。
59.皮带机运行时,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60.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子的,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不及时处理的。
61.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煤矸石进入运输系统的。
62.掘进机照明灯具损坏或者缺失的。
63.皮带机、刮板输送机、绞车等运输设备未安装声光信号使用的。
64.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
65.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出现爬绳、挤绳、咬绳的。
66.轨道侧的设备物料与矿车最突出部分的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7.带压胶管U型卡使用铁丝代替或者插单腿销使用的。
68.刮板输送机、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严重的。
69.掘进机停机后,前方有人作业,未及时断电闭锁的。
70.变电所及临时配电点未按照规定配备绝缘用具的。
7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转动或者传动部位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拦等防护设施的。
72.机电运输检修、安装等无措施施工的。
73.皮带机、刮板输送机在压住或者刮卡的情况下频繁启动造成设备损坏的。
74.钢丝绳钩头制作不标准的。
75.轨道斜巷提升钢丝绳钩头未加设保险绳的。
四)通风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巷道贯通时无专人在现场指挥,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恢复工作的。
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设备的(风门、栅栏、供水阀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擅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4.出现盲巷未及时设置栅栏警标的。
5.擅自停开通风机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6.局部通风机停风未及时撤人的。
7.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
8.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立即采取措施的。
9.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10.无措施或“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11.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12.人为破坏监控设备或电缆的。
13.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人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4.井下巷道煤尘堆积、工作地点煤尘飞扬的。
15.发现火情未及时汇报的。
16.井下烧焊,无措施、一措施多地点多次使用或不执行措施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瓦斯检查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晰的。
4.人为损坏牌板的。
5.通风设施前后5m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的。
6.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7.通风设施缺少编号、说明牌的。
8.永久密闭未按规定设置检查孔、措施孔和反水孔(池)的。
9.永久密闭未按措施构筑、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0.风门未包边沿口的,有水沟的风门未设置挡风设施的。
11.行车风门不设底坎的。
12.风门未安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13.使用不合格通防仪器、仪表的。
1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不安全的。
1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开启风机的。
16.风筒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风筒多处漏风不处理,乱扔乱放风筒的。
18.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19.不按规定做风机切换试验或未填写切换记录的。
20.风简拐急弯未使用弯头、变径处未使用过渡节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间隔时间不足3h或超过5h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2.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不随身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23.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4.出现高冒区造成瓦斯积聚的或未挂牌管理的。
25.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请示报告”、“三对口”制度的。
26.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27.瓦检员携带不完好的光学瓦斯检测仪的。
28.未按规定进行传感器调校试验的。
2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3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不及时延线的。
3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
3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三通的。
33.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30m范围的。
34.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不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不使用的。
37.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不使用的。
38.耙装机工作前,不洒水冲洗巷道的。
39.巷道不按规定冲尘的。
40.特殊情况需干打眼未打开巷道净化风流水幕的。
41.未制定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
42.采区、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45天内封闭的。
五)地测防治水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人为损坏测量点及中、腰线标志的,未按照中、腰线进行掘进巷道的,未及时跟进中、腰线,致使掘进巷道出现偏差超规定的。
2.未通过测量人员放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3.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4.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5.受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6.井下探放水时未确定避灾路线,未做好观测和放水准备工作盲目放水的。
7.钻探放水时,钻孔中水压突然增大、顶钻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钻杆的。8.发现透水预兆未撤出受水害威胁的作业人员。
9.钻探现场立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2.巷道贯通、过路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3.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4.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映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5.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的。
6.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7.钻探时,未经瓦检员检测或现场未悬挂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  
8.在进行钻探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位置的。
9.钻探水压超过0.1MPa,未按规定下套管的。
10.钻探时,戴手套扶钻杆的。
11.使用钻杆做杠杆、兼做皮带防跑偏装置等的。
(六)爆破及火工品管理专业“三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使用不完好炸材箱、发爆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
2.放炮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支架损坏、空顶距超规定、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内出现异常放炮
或明电放炮、放糊炮的。
4.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违反规定储存、发放炸药、雷管或乱丢乱放的。
6.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未避开机械、电气设备,未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
7.装配好的起爆药卷乱扔、乱放的。
8.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一起的。
9.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结成短路的。
10.班长不清点人数、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就爆破的或放炮警戒人员脱岗的、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的。
11.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12.不等炮烟吹散,也不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就进工作面作业的。
13.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14.搬运爆炸材料时,乱扔乱放,不轻拿轻放的。
15.运送爆炸材料人员在电气设备和人群中逗留的。
16.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17.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放炮不执行挂牌设警戒制度的。
2.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5.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6.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7.不按《规程》规定使用黏土炮泥和水炮泥封孔的。
8.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9.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10.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13.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14.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5.放炮后,不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的。
16.放炮母线破损、有明接头的。
17.用铁丝代替发爆器钥匙。
18.火工品台账与实际不符。
(七)有反“三违”职责人员每月抓“三违”指标规定:
副科长以上管理人员每月2个、安全员每月3个。相关考核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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