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二、及时填写测风旬报和月报,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三、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测风人员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定期分析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用风地点的风量情况, 根据所需风量进行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
四、测风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仪表必须经过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五、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前后 10m 内无风流分支、汇合; 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测风站长度不得小于 4m,应有明显标志。
六、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七、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通风科汇报。
八、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