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施工的井巷工程,坚持“谁施工,谁检查”的原则,各掘进区队对所辖工程的巷道顶板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 移交采煤的回采巷道,由各采煤区队负责巷道失修的检查工作,并对所辖巷道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主要回风巷的检查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每月1次。
四、井下各硐室、胶带机巷等,坚持“谁使用,谁检查”的原则。
五、 除上述巷道以外的开拓及准备巷道,由搬运队负责对其定期检查,每月1次。
六、各类巷道必须做到支护安全有效,并满足运输、行人安全间隙,保证通风断面,保持巷道清洁。
七、 安全科及分管责任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八、井巷维修必须有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否则严禁开工,规程措施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九、 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低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十、 井巷维修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用途、服务年限、采动情况及失修程度选择合理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和施工工艺。
十一、 井巷维修应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排水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十二、 井巷维修时应有预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的措施。
十四、 独头巷道的维修应按由外向里顺序逐步进行,严禁分段同时施工,严禁人员进入维修点以里。
十五、 每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悬矸危岩,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十六、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人员随意进入支护不完好的区域。
十七、更换巷道支架时,在撤除原有支架前应先加固其临时支架,在撤换过程中还应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十八、旧井巷修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不超限方可作业。
十九、 独头巷道(入口距迎头大于6m)的维修,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并保证正常通风,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恢复通风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有关规定。
二十、 严格执行“放炮设岗”及“一炮三检”制度,严格依照规定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施工的管理。
二十一、 倾斜井巷维修时,应严禁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并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二十二、 坚持湿式凿岩,起爆喷雾,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十三、 加强文明施工,巷道维护必须保持巷道、设备清洁卫生,物料码放整齐。工程结束后所用物料、设备、车辆必须及时运走,巷道及水沟清理、清挖干净彻底。
二十四、 井下超过6m的独头巷道,经确认报废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二十五、对于井下无使用价值的巷道,为简化通风系统由通防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进行报废。
二十六、 对于井下的极严重的失修巷道,当进行维修已不足以维持其使用期内的安全时,经矿研究同意,重新施工替代巷道后,对其进行报废。
二十七、 报废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性密闭,密闭由通风部门负责施工、检查和维修。
二十八、 报废巷道在密闭前,必须将其中的设备、材料和支护用品回撤干净,经验收后方可进行封闭。在回撤期间,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二十九、 报废巷道的回撤工作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否则追究施工单位和所属业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