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风科要根据矿井月度采掘生产计划编制矿井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月度瓦斯检查计划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并通知瓦斯检查工。
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及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按照《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调度室汇报。
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安设在距工作面20m内的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大于50m。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四、瓦斯检查工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两次瓦斯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小时,不得大于5小时。瓦检牌填写清晰,手册不得涂改。
五、瓦斯检查工不得空班、漏检、假检,调度室实行跟踪调度。凡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机电硐室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由现场值班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三对口”。
六、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点,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2次一氧化碳浓度。
七、瓦斯检查工出井后将填写完整并签字齐全的瓦斯检查手册, 每天交通风值班人员审核并每月整理存档,存档时间不小于2年。
八、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
九、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十、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其它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作业点职工要全方位监督瓦斯检查工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