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二)通风助理对瓦斯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实施。负责处理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主管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综采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负责采取增加风量等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综采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综采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计科长、综采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负责采取增加风量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矿长、生计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四)因风量不足等导致瓦斯超限的由通风助理、通风科长负全部责任。
三、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一)瓦斯检查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二)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三)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汇报。
(四)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或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和当天值班领导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四、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照瓦斯超限统计:
(一)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1.5%;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1.0%;
(三)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1.5%;
(四)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五)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六)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1.5%;
(七)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五、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一)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一处瓦斯源涌出瓦斯(如喷孔等)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统计,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要分别统计。
(二)因故障或调试造成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三)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结束后,再分别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六、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须制定防范措施,从严、从快对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助理或总工程师主持,相关业务部室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浓度在2.0%以下每次对作业队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浓度在2.0%及以上每次对作业队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人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对作业队进行停产整顿,并追究发生超限事故单位队长的责任。
七、其它瓦斯管理处罚规定
(一)职工有以下违反瓦斯管理规定情形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安全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错误或应设置瓦斯传感器的地点而没有设置。
4、“一风吹”排放瓦斯。
5、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员及其它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6、严重违章放炮。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9、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0、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二)“处罚规定”执行说明
1、“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系指:没有按矿规定断电值设置。“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规定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3、“瓦斯传感器安设地点错误”系指:明显超过规程安设地点或范围。
4、“‘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控制排放瓦斯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
5、“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员及其它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⑴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员及其它人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⑵ 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6、“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综采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7、“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⑴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
⑵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8、“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9、“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以下其中之一。
⑴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⑵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⑶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⑷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⑸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10、违反本条制度的,对于责任人不少于500元罚款。
八、其它要求
(一)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一律执行在(AQ1029-2019)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凡达到报警或断电浓度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分析追责。
(二)严格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要求,数据传输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