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主要进、回风井相连的巷道和相邻的采区间以及与煤仓相连通的巷道应设置主要隔爆,综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辅助隔爆设施。
二、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钩或水量不足等现象。综采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m范围内。
三、隔爆设施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
四、隔爆设施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隔爆区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区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
五、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2-3m,主隔爆区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区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六、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七、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通风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