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井下电气焊安全管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后后执行,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由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
四、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至少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七、进行井下电气焊操作的施工单位要提前24h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便安排瓦斯检查工进行瓦斯检查。未能及时通知的,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