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规范矿井生产系统消防器材配置及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能有效发挥作用,及时在火灾初发期将火扑灭或者消除隐患,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16)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消防器材配置地点
井下泵房、变电所、绞车硐室、皮带机设备硐室、乳化液泵站等机电设备硐室,各井底车场、高低压变配电点、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发放硐室、油类储存地点、大型材料堆放点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地面变电所、配电室、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主通风机房、矿灯房、皮带走廊、机厂、木厂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各地点配备消防器材的类型和数量可参照下表确定:
三、消防器材设置要求
1、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2、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3、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
4、消防器材应设置在距离火灾隐患地点5-10m的上风侧。
5、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消防器材的稳固安放。
6、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四、消防器材设置标准
1、灭火器置于消防沙箱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m)。
2、消防沙箱沙子粒径不大于2mm,沙子粒径要均匀,保持干燥、无杂质,严禁沙子潮湿、结块,否则,应立即更换。若消防沙箱容量不能满足设置点沙量要求时,应采取增加消防沙箱数量或砌筑专用的消防沙池的措施满足要求。
3、消防沙箱内至少有10个沙袋,沙袋为牛皮纸质,一端开口。
五、消防器材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对消防器材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地点、管理单位、责任人,牌板干净卫生,字体工整,字迹清晰。
六、各使用管理单位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台账,台账要注明消防器材地点、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周期、消防器材数量、规格型号、完好状态等相关参数。灭火器台账要每月向通风科报送1次,通风科做好消防器材的物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七、消防器材设置点附近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灭火器必须按照其性能原理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火灾,不同类别灭火器适用条件见附表。
八、 对压力不足或已经用过的灭火器,使用单位需及时进行更换并把废旧灭火器交回仓库。
九、 需要报废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按批次报经仓库核准后办理报废手续。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否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灭火器报废年限: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的,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4、结构不合理(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日期)灭火器必须报废。
7、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九、所有消防器材只可用于发生火灾时灭火使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平时不得随意挪做它用,更不得损坏灭火器材。
十、每季度由通风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及使用管理单位参加,对井下各地点的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器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内容包括:
1、井下各地点是否按标准配备了消防器材;
2、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3、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4、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5、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6、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7、灭火器从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8、消防沙箱、沙量、消防桶及消防沙锨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每年由安全、通风牵头组织在全矿范围内举行1次灭火器使用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操作能力。
十二、每2年至少1次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功能性检查。
二、 消防器材配置地点
井下泵房、变电所、绞车硐室、皮带机设备硐室、乳化液泵站等机电设备硐室,各井底车场、高低压变配电点、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发放硐室、油类储存地点、大型材料堆放点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地面变电所、配电室、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主通风机房、矿灯房、皮带走廊、机厂、木厂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各地点配备消防器材的类型和数量可参照下表确定:
序号 | 地点 | 灭火器(台) | 沙箱 | 消防钎 | 消防钩 | 消防桶 | 管理牌板 | |
1 | 机电硐室 | 8kg干粉 | 2 | 0.2 m3 | 2 | 2 | 2 | 1 |
2 | 配电点 | 8kg干粉 | 2 | 0.2 m3 | 2 | 2 | 2 | 1 |
3 | 皮带机头 | 8kg干粉 | 2 | 0.2 m3 | 2 | 2 | 2 | 1 |
4 | 油脂存放处 | 8kg干粉/水基 | 2 | 0.5 m3 | 2 | 2 | 2 | 1 |
5 | 乳化泵站 | 8kg干粉 | 2 | 0.2 m3 | 2 | 2 | 2 | 1 |
6 | 采面设备列车处 | 8kg干粉 | 2 | 0.2 m3 | 2 | 2 | 2 | 1 |
7 | 掘进机、采煤机 | 8kg干粉 | 2 | |||||
8 | 开关处(三台及以上) | 8kg干粉 | 2 | |||||
9 |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 8kg干粉 | 2 | 0.5 m3 | 2 | 2 | 2 | 1 |
10 | 电、气焊地点 | 8kg干粉 | 2 |
三、消防器材设置要求
1、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2、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3、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人员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
4、消防器材应设置在距离火灾隐患地点5-10m的上风侧。
5、消防器材设置地点应便于消防器材的稳固安放。
6、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四、消防器材设置标准
1、灭火器置于消防沙箱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m)。
2、消防沙箱沙子粒径不大于2mm,沙子粒径要均匀,保持干燥、无杂质,严禁沙子潮湿、结块,否则,应立即更换。若消防沙箱容量不能满足设置点沙量要求时,应采取增加消防沙箱数量或砌筑专用的消防沙池的措施满足要求。
3、消防沙箱内至少有10个沙袋,沙袋为牛皮纸质,一端开口。
五、消防器材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对消防器材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地点、管理单位、责任人,牌板干净卫生,字体工整,字迹清晰。
六、各使用管理单位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台账,台账要注明消防器材地点、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周期、消防器材数量、规格型号、完好状态等相关参数。灭火器台账要每月向通风科报送1次,通风科做好消防器材的物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七、消防器材设置点附近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灭火器必须按照其性能原理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火灾,不同类别灭火器适用条件见附表。
八、 对压力不足或已经用过的灭火器,使用单位需及时进行更换并把废旧灭火器交回仓库。
九、 需要报废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按批次报经仓库核准后办理报废手续。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名称 | 灭火原理 | 使用方法 | 适宜条件 | 不宜条件 | 注意事项 |
泡沫灭火器 | 主要是化学泡沫,泡沫覆盖在燃烧物的表面,隔绝空气进入,达到灭火目的。 | 使用时先用手指堵住喷嘴将筒体上下颠倒两次,就有泡沫喷出。 | 最适宜扑救液体火灾。 | 不能扑救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和电器火灾。 | 对于油类火灾,不能对着油面中心喷射,以防着火的油品贱出,顺着火源根部的周围,向上侧喷射,逐渐覆盖油面,将火扑灭。使用时不可将筒底筒盖对着人体 。 |
CO2灭火器 | 以高压气瓶内储存的二氧化碳气体做为灭火剂进行灭火。 | 使用时,鸭嘴式的先拔掉保险销,压下压把即可,手轮式的要先取掉铅封,然后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药剂即可喷出。 | 适宜于扑救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计算机室内火灾,它不导电也适宜于扑救带电的低压电器设备和油类火灾。 | 不可扑救钾、钠、镁、铝等物质火灾。 | 1.注意手指不宜触及喇叭筒,以防冻伤; 2.二氧化碳灭火器射程较近,应接近着火点,在上风方向喷射。 |
干粉灭火器 | 以氮气为动力,将筒体内干粉压出,它能抑制燃烧的连锁反应而灭火。 | 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有的是拉起拉环),再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 | 适宜于扑救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火灾。也适宜于扑灭液体、气体、电气火灾。有的还能扑救固体火灾。 | 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 1.灭火时要接近火焰喷射; 2.干粉喷射时间短,喷射前要选择好喷射目标,由于干粉容易飘散,不宜逆风喷射。 |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的,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4、结构不合理(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日期)灭火器必须报废。
7、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九、所有消防器材只可用于发生火灾时灭火使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平时不得随意挪做它用,更不得损坏灭火器材。
十、每季度由通风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及使用管理单位参加,对井下各地点的消防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器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内容包括:
1、井下各地点是否按标准配备了消防器材;
2、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3、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4、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5、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6、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7、灭火器从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8、消防沙箱、沙量、消防桶及消防沙锨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每年由安全、通风牵头组织在全矿范围内举行1次灭火器使用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操作能力。
十二、每2年至少1次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功能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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