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人员,严格检验防爆性能,检查其“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否则,不得入井使用。
二、专职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防爆检查岗位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专职检查员不得随意调换,任何人不得替代。
三、新进、修复的防爆电气设备,库存三个月以上,在入井前必须进行复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签发“防爆合格证”和“入井合格证”;
1)修理记录不健全;
2)无铭牌且无防爆标志;
3)保护装置失效、缺损;
4)机械、电气闭锁装置失效;
5)无“防爆设备制造、修复许可证”厂家生产或修复的防爆设备;
6)本矿非电气车间修复的防爆电气设备或未经防爆检查认可;
五、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运输过程中,严禁撞击、翻滚或剧烈震动,防止损坏设备及破坏设备防爆性能;
六、安装、检查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对接合面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敲打、撞击或硬物摩擦防爆面,造成防爆面机械损伤破坏防爆性能。
七、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完好标准要求,保证有关密封圈、金属圈、电缆护套伸入器壁长度及线嘴压紧余量的规定标准,保证接线工艺整齐、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接线盒地线长度适宜,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紧固不掉。
八、螺栓、螺帽、垫圈齐全紧固无锈蚀,螺栓拧入长度符合规定要求。
九、必须使用电气设备各种保护,由电气组人员进行各项电气保护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十、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熟悉掌握所辖设备性能及供电系统的专职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票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按设备维护检查图表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十二、防爆组所属防爆检查员,持有效证件进行检查、验收。任何人不得干预,若发现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不合格或使用中存在设备失爆时,不准送电运行。
十三、防爆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失爆检查通知单”,由使用单位立即处理。对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