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灯房设为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由自己取还矿灯、自救器。
2、进入灯房人员要文明礼貌,按自取灯操作规程取还矿灯、自救器。
3、矿灯、自救器为专人专用,严禁转为他人使用。
4、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灯锁或使用工具撬锁。
5、矿灯箱内严禁放入除矿灯、自救器以外的器具,以防矿灯箱损毁。
6、严禁闲杂人等进入灯房。
7、严禁取还矿灯、自救器人员在灯房内大声喧哗、长时间逗留。
8、灯房内严禁吸烟。
9、矿灯或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
10、每班由发放工对管辖的区域进行清点、检查,如发现矿灯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有故障的矿灯严禁入井使用。
11、出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放回指定地点。
12、如发现矿灯和自救器丢失,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13、严禁使用超期服役的矿灯,矿灯到期必须予以更换。
14、矿灯总数应至少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
15、矿灯管理必须做到“三固定”、“两对号”。“三固定”即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要固定矿灯并统一编号;矿灯充电固定充电架;人员收发、充电、维修要固定矿灯,以便分工明确,加强责任心。“两对号”即矿灯与灯牌对号,充电架与矿灯对号。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