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有管理或职责变动,均应出台相应的变更文件。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矿长是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根据相关要求,成立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
组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
副组长:(工会主席)(通风助理)(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后勤经理)(矿长助理)
(二)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科为本矿职业卫生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6名职业卫生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科:
科长:
科员: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监督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我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亲自参加我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我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我矿职业卫生领导组及分管职业卫生负责人的职责
在矿领导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安全矿长在我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三)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收集好职业病危害监测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配合培训部门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七)定期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八)经常听取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九)对矿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或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要求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十ー)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査,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现从事的岗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十二)严格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部门规定,向市卫健委进行申报。
(十三)每年委托经省煤炭厅备案的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健委和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四)参与审核我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十五)参与审核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十六)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十七)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具体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专职人员职责
(一)熟知本岗位危险致灾因素及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避险应急救援技能,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的落实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协助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据实用档,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四)参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职业病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五)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六)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七)参加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八)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记录、上报。
(十)完成领导组下发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把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组织对本部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本部门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六)对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