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我矿队组(科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我矿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露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我矿职防科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我矿每年向上级单位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纸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花名表;
7、申报方式
将纸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申报内容要求的资料报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