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我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我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4、我矿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5、对我矿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矿所有在岗职工。
三、内容及职责
1、我矿职防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2、安全科配合职防科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人事科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职防科,由职防科向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职防院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在岗期间体检:
(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到职防院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向职防院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劳资科,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3)在应急情况下,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教育培训情况表;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5)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五、档案管理
(1)依法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委托代理人、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六、考核内容
对违反制度人员,酌情考核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