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工作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培训率达100%,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
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
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6、为确保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煤尘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职业卫生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7、发现职业卫生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8、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