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课与代课
1、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无正当理由不准调课、调教师。
2、教师如因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要提前一天报培训科。
二、备课
1、教师应在上课前一周备好课。
2、教师备课必须做到:(1)钻研教学大纲,弄清教学目的与要求,注重教学效果,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
(2)钻研教材,确定重点和难点,把握好深浅程度和详略尺度。了解学员的知识基础和思想情况,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3)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注意运用多种直观教学形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4)教师在备好课的基础上要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填写教案。
(5)教案以两课时为单位,内容包括:授课时间、班别、课题、教学内容等项目。
三、上课
1、目的明确:课堂活动紧密围绕教学目的,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抓好关键。
2、内容正确:讲授内容要科学准确,注意知识间的联系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方法得当: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要结合成人的特点,并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增加吸引力。
4、语言清晰:讲课要通俗、生动,要讲普通话,声音宏亮,速度适中,富于表现力。
5、组织教学有序:课堂讲程要由计划性,讲解、演示、板书安排妥当,课堂气氛始终既活跃协调又严肃认真。
四、教师要求
1、专兼职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
2、专职教师必须获得省安全局培训考核合格的教师岗位资格证书。
3、专兼职教师必须专业对口、有教学实践经验,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技术能手。
4、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一周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进行评估。
5、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兼职教师不少于16学时。
6、对于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效果评价,不合格的及时解聘。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好地完成培训任务,并使学员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入学注册与档案管理
第二条学员应按培训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培训科指定的地方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学员单位向培训科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愈期培训不报到者,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知原单位。
第三条新学员报到,须履行相关程序。按教学管理规定进行。
三、考勤与奖惩
第四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活动,学员所进行的活动一律进行考勤。
第五条学员因事请假,一天以内由班科长批准。
第六条学员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班科长签字后报培训科科长批准。
第七条学员无故旷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退回原单位等处分。旷课一天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超过三天(或18学时)者,退回原单位并进行处罚。
第八条考勤工作由班科长负责进行,发现缺勤学员,及时报告培训科科长。培训结束,将考勤表存档,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精神或物质
奖励。
四、成绩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安全培训的考核,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的原则,接受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
第十条参加其它培训的学员,按培训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由培训科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学业成绩采取百分制。无故缺考或作弊者,其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十一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学员守则
第十二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公约》,遵守培训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尊重老师和培训科的工作人员,有事外出要请假,出现问题要向教师或管理人员讲清楚,不得无理取闹。
第十四条认真完成培训班所安排的学习和交流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与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学员要结合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参加培训,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课堂提问、讨论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课下认真预习、复习,培养自学的习惯和能力,培养自己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团结同学、利用课上、课下各种机会与来自其它企业的学员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启发、共同探索煤炭行业、企业发展改革问题。
第十八条言行举止文明,上课着装应整洁大方。
第十九条上课不吸烟、不吃东西。教学区、办公区、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
第二十条爱护培训科财产,不故意损坏设施、设备和用品。
第二十一条学员要自觉保持教室、宿舍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的需要,全面提高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培训实效,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由培训科负责组织培训结束考试,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进行监考。
(一)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迟到,开考前检查考试人员是否到齐,如发现有违纪行为,提出口头警告,严重的依据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3、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擅离职守。
(二)考场规则、考生须知(附后)
(三)考核汇总
1、考试结束后,由培训科收集整理。
2、由培训科统一公示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