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设置专门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室档案柜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档案管理员1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档案必须做到统一规格、式样,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载方式进行存放。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分类存放。安全培训档案应进行编码管理。编码方法应一致,力求简单,便于查找。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和其他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编码规则。新调入的人员要及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复制、复印、抄录,确需复制、复印、抄录的,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制、复印、抄录件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样”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公章。
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借用档案的人员,不得损毁、丢失和抽取、拆散档案,不得自行转借、复印。
培训科是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设专人负责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若档案管理不规范,上级检查时不能及时提供相应安全培训资料的,或者安全培训档案、资料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部门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档案管理员应每日对档案室进行一次巡查,确保档案存放地点的安全,并每月对所存放档案进行一次全覆盖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所损坏的文件或设备要及时进行修复和修理。
根据相关的安全培训档案管理规定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对销毁档案的鉴定,应由相关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应上级管理单位、档案部门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的的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凡是应销毁的档案应先逐件登记造册,经批准,方可销毁,毁时应派两名职工负责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