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
1.(煤炭法》第40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规程》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纳入规定,也是有法律据的。实践证明,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只有经过安全培训,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这也是煤职工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能教育的培训。
2.局、矿长在煤矿企业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地位,他们安全意识的强弱、掌握企生产知识的多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的高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后的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是凭空而来的,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比较特殊,危害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对煤矿企业可能引发事故的岗位和工种非常重视。《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如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培训,严格考核,要求其持证上岗,对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