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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 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
-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 门;
-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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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o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
-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底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破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委主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