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田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通风方式的规定。
(1)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施工过程中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都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流直接引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以实施分区通风和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性,进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然而,在开拓新水平或准备新采区施工初期,尚未形成回风系统时的掘进工作面,根本无法实现独立通风,其回风只能串人生产水平的进风流中。因此《规程》规定,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人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对串入生产水平的掘面回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有害气体的浓度做出了严格规定,并且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但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中,开拓新水平或准备新采区的掘进过程中却无法实现独立通风;而开拓新水平或准备新采区的掘进工作又急需施工。在此两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种临时措施,即: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其回风流可以串人生产水平,构成通风系统后,再在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进行新水平开拓和新采区准备的掘进工作。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容易发生喷出或突出动力现象而造成回风测人员的伤害。必须先在无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再进行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岩)层中的掘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