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的规定。
1.关于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的规定瓦斯爆炸浓度的下限为5%。该条规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而不是瓦斯爆炸的下限浓度5%,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点:
(1)安全系数。世界所有产煤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无一例外地都采用了较大的安全系数。我国采用了瓦斯爆炸下限浓度5倍的安全系数,即1.0%。主要是因为:
①井下空气中瓦斯浓度的分布,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均匀的,且在不断发生变化,检查人员在测定时间和空间上存在漏检性;
②测定仪器有一定的允许误差;
③检测人员存在一定的读数误差。
(2)瓦斯爆炸的影响因素。瓦斯爆炸的下限浓度5%是指在没有其他任何影响因素条件下,对地面新鲜空气而言的。而矿井空气的成分和质量较地面空气有较大差异,加上井下生产的特殊环境,有很多影响因素致使瓦斯爆炸的下限浓度发生变化。如:
①空气中的煤尘浓度达到5g/m3时瓦斯爆炸下限浓度降到3.0%,8g/m3时下降到2.5%;②较高的温度能够引燃较低浓度的瓦斯,810℃的火源(电火等)可引燃浓度为2.0%的瓦斯;
③空气温度超过700℃(发火点附近、火区内等)时,瓦斯爆炸下限浓度降到3.25%等。
2.关于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请参看《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