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由企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用排瓦斯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规定。
所谓“专用排瓦斯巷道”,是指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的外侧、平行与回风顺槽、随采面的推进每隔一定距离掘有与回顺相通的联络道、用来排放采面及其采空区瓦斯的专用巷道(也叫瓦斯尾巷)。该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
该条款是2001年《规程》新增加的内容。该条规定的出发点和原因是:
(1)随着我国综采,特别是综放工作面的不断增加,采面生产能力较大,瓦斯涌出量急剧增高,采用抽放和通风的方法不能解决风流瓦斯超限问题,应用专用排瓦斯巷道的必要性较为迫切。
(2)多年来,我国一些高瓦斯矿井,相继应用了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治理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严格管理条件下,未曾发生过与专用排瓦斯巷有关的瓦斯灾害事故,较为安全,可以推广。
(3)应用专用排瓦斯巷道的一些矿井,对该巷道风流瓦斯浓度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是2%、3%等),有必要统一规定。
(4)专用排瓦斯巷道的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是依据瓦斯爆炸下限浓度5%而采取1倍的安全系数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