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起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解读】本条关于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的规定。
(1)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的设置位置。为尽量缩短抽放管路负压段的长度、减小阻力,提高作用到钻孔或管口的抽放负压,从而增大抽防能力,临时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的附近。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是由电动机、抽放泵、启动装置等设备组成的,为防止处在正压管路中的瓦斯偶然泄漏而引起瓦斯事故,临时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
(2)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的抽放浓度。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但稀释后的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若引排到采区回风巷则不得超过1%。其原因见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解读。如果临时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直接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中,则必须保证永久抽放系统管路内的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干式抽放设备),利用瓦斯时则不得低于30%。其原因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解读。
(3)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的安全措施。为了防止临时抽放泵站抽出的较高浓度的瓦斯,在与回风巷风流均匀混合的过程中,发生熏人或有火种进入而导致爆炸事故。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两栅栏之间禁止任何作业。规定“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主要是考虑到抽放出的高浓度的瓦斯与回风巷风流均匀混合的风流长度,一般不超过30m,且逆风扩散混合的长度更小。
(4)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时的瓦斯监测装置。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瓦斯断电仪或瓦斯传感器,巷道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时,自动切断抽放瓦斯泵的电源。复电瓦斯浓度<1%,取瓦斯爆炸下限浓度5倍的安全系数,以防止发生瓦斯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