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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9-22 14: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 过程 煤(岩)与瓦斯突出 简称 煤层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撤销与审批权限的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中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

  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对生产人员的安全威胁极大,需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导致开采成本的增加。突出机理目前仍处于假说阶段。由于影响它的因素多、随机性强,要完全控制还有一定的难度。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规律,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可以做到不发生突出或减少伤亡事故

  1.突出矿井鉴定

  在瓦斯动力现象出现的初期,缓倾斜煤层多以压出形式出现,它与片帮现象很难区另队急倾斜煤层多出现受媒体自重作用而诱发的倾出,而这种现象又与冒顶现象难以区分。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性质,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通过实测煤层瓦斯压力、取样分析化验和现场勘察,综合判断该矿井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大要素,才可做到避免判断失误。一般首次出现动力现象的矿井不具备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技术与装备,难以进行正确的鉴定,因此,矿井和煤层突出危险性的确定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鉴定。

  突出矿井鉴定方法,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则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到现场考察或在实验室进行有关参数的测定,进行综合分析,最后作出鉴定结论。

  1)鉴定所需资料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鉴定的授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等);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榴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后的主要特征。

  2)鉴定报告主要内容

  (1矿井基本情况;

  (2)经审核后的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预防突出措施管理意见。

  3)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

  煤矿企业根据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确定为突出矿井后,应严格按突出矿井管理。

  2.突出矿井的撤销

  对于一个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当受地质条件的影响、采掘地区的变更或采掘条件的变化,没有再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时,要对其真实原因作出正确的判断难度较大。为了查明原因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样也需要作现场调查、实测瓦斯参数、取样分析化验,综合判断突出矿井或煤层是否已不具备发生突出的三大要素。由于这些工作各鉴定单位所用仪器,所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为了慎重对待这项工作,以免造成由于判断失误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撤销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时,必须经原鉴定单位确认。

  对于原定的突出矿井,由于开采或地质条件改变,在生产过程中较长时间(初步定为8年)没再发生过突出动力现象,可重新鉴定,提出注销突出矿井的意见。

  注销突出矿井的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突出动力现象作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性区域性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认无突出危险后,由煤矿企业提出撤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确认、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的名称,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撤销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等);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性预测验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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