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地点使用电火焊、喷灯焊接等施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文件之规定,同时贯彻执行如下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护人,一般情况下为安检员。施工人员必须听从安全监护人的指令。
2.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所有现场工作人员讲解施工任务、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由安全监护人讲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电气焊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时监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
4.从事动火作业要遵守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进行切割、焊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井下焊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人入井动火作业。
(三)在井口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四)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五)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六)一次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七)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八)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及带电设备和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九)电气焊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严禁在井下存放。
(十)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十一)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具8㎏干粉灭火器和0.2m³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十二)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十三)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十四)电气焊完毕或暂停时,焊接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设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他异常,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十五)施工过程中瓦检员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及周围20米内有害气体浓度和通风状况。
(十六)施工现场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药、雷管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乙炔瓶要相距5米以上,距明火10米以上,各种物品放置稳定。电焊机放置在干燥地点且不得遭受淋水,现场要有供水管路并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配备两台灭火器。
(十七)在施工过程中若现场停止作业时要切断施工用的电源,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门旋阀,同时指定专人看护。
(十八)未尽事宜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中毒窒息、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部作业人员进入管道沟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三、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票》,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安检科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现场安全负责人持有,一份由安检科留存。工作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有限空间作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贯彻学习有关安全措施,未参加学习人员严禁参与施工作业;
5、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抢救和疏散。
7、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手动、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
8、有限空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干燥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9、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的,严格按照矿《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11、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施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2、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空间,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作业中断时间在30分钟以上,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要重新进行检测。
1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掌握急救方法,熟练掌握救护器具的使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对现场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14、有限空间作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5)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15、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部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三、高处作业的定义
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 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 2M 以上 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安全管理规定
1、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安检科负责办理,高处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现场安全负责人持有,一份由安检科留存。工作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进行高处作业;
2、在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且要检查试验完好性,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3、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贯彻学习有关安全措施,未参加学习人员严禁参与施工作业;
5、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对现场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掷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9、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踏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11、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12、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14、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安检科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
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大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应按规定选择使用满足负荷吊装安全要求的吊具、索具,不得超负荷吊装。
4.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用作吊装锚固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用作锚固点。
4.2.8吊装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起重机械的视线清楚的位置,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9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2.10起吊前要确保司索人员远离吊运工件及吊运工件周围没有障碍物,并应进行试吊(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首先检查确认吊具、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将吊运工件吊起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左右,停顿时间1分钟左右),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固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吊装。
4.2.11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4.2.12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因索具疲劳折断而引发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4.2.13在起重机械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4.2.1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单台起重机械吊运作业时,吊运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得任其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得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悬留。
g)以下情况不得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吊装作业十不吊
5.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2斜吊(斜牵、斜拉)不吊。
5.3被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
5.4散装物盛装过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5.5吊物上有人不吊。
5.6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5.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
5.8光线昏暗看不清吊装物件的起落点不吊。
5.9吊物边缘棱角与索具直接接触无防护措施不吊。
5.10六级及以上强风不吊。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
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区队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3.5安检科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5.4.2条目的要求。
4.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4.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作业、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破坏因素的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低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i)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g)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