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解读】本条是对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在制造和使用上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是和本条(四)对应而言的,如果排气口的排气温度高于70℃,即使燃油的燃点不低于70℃,没有完全燃尽的残留燃油随排出的气体排到排气口,受高于70℃的温度影响,便会在排气口外闪活燃烧,产生更高的温度,而引起瓦斯或煤尘事故。所以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高于70℃。
矿用防爆型燃油动力装置任何部位,包括排气装置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主要是要符合"本安型"矿用防爆设备,即适用于I类场所(煤矿井下)的"本安型"电气设备表面有煤尘堆积时,表面最高温度不高于150℃的要求,以确保其防爆性能。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即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表1的规定。
同时,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为了保证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提供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规定了由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的浓度标准。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铝合金易氧化,氧化时放出热量较多,受热后,膨胀系数较大,紧固件易松动,柴油动力装置又是发生热量较大的设备,为了安全可靠,不破坏防爆性能,各部件均不用铝合金制造。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以柴油为动力,一旦出现故障发生火灾,非阻燃材料会助长火势,迅速燃烧,扩大灾情,同时会释放大量有毒烟气,危害很大,故使用非金属材料时,必须阻燃。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内储存有8h使用的柴油,运行时在容器内冲撞,排气管路又有高速高压气体流动,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静电电压。如果是金属部件,随时都会因金属导电而释放,不会造成电荷的积累和电压升高。如果使用非金属材料,产生静电后不能随时释放,造成电荷的积累使电压升高,电压高到一定程度便从绝缘薄弱点放电,产生电火花,有造成瓦斯、煤尘事故的危险,故使用非金属材料时,一定要使用防静电材料。同理,油箱和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有助于防止火灾的发生。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油箱不宜过大,油量够8h使用即可,每班8h不一定一分钟不停地运转,够8h使用就足够一个班用的,包括路上用油,回库后,下个班用油再添加。如果油箱储泊过多,一旦出现火灾,将加大事故危害。
(4)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由于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要长时间控制在比70℃低很多的温度很困难,燃油的闪点高于70℃又较易达到,为了使残留的燃油通过排气口排出时不发生闪络,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5)为了防备万一发生火灾,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宜柴油灭火的灭火器,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巷道中有毒烟气和火灾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