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用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府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几机房、变电所、矿设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一上主要工作场所照明的要求。
井下巷道狭窄,若照明不足,可见度低,则不能及时发现车辆或采煤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就不能及时发现险情,提前采取措施,极易发生人身事故。
有些场所,因为长期照明不足,工人只靠头戴矿灯工作,易在眼睛的视力中心产生盲点,严重的会发展到丧失直接观看物件的能力,即所谓矿盲职业病。故《工业企业照明标准》及《煤矿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的最低照度。井下各地点照明度见表2-9-4。
表2-9-4 井下照明照度表参考值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用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府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几机房、变电所、矿设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一上主要工作场所照明的要求。
井下巷道狭窄,若照明不足,可见度低,则不能及时发现车辆或采煤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就不能及时发现险情,提前采取措施,极易发生人身事故。
有些场所,因为长期照明不足,工人只靠头戴矿灯工作,易在眼睛的视力中心产生盲点,严重的会发展到丧失直接观看物件的能力,即所谓矿盲职业病。故《工业企业照明标准》及《煤矿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的最低照度。井下各地点照明度见表2-9-4。
表2-9-4 井下照明照度表参考值
序号 | 地点 | 最低照度/Ix | 测量照度地点 |
1 | 井底车场及附近 | 10 | 底板水平面 |
2 | 井底车场翻车机室 | 10 | 底板上0.8m水平面 |
3 | 机电硐室、调度室、机电库、火药库 | 10 | 底板上0.8m水平面 |
4 | 信号站 | 75 | 信号盘上的垂直面 |
5 | 保健站 | 20 | 底板水平面 |
6 | 候车室 | 5 | 底板水平面 |
7 | 使用机车的巷道、兼作人行道的运输巷道、上下山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的绞车道 | 2 | 底板水平面 |
8 | 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四周巷道)和采区车场 | 10 | 底板水平面 |
9 | 专用人行道 | 1 | 底板水平面 |
10 | 采掘工作面 | 5 | 工作面的垂直面和底板水平面 |
11 | 建井期中的井筒 | 5 10 |
距工作面不小于5m的井壁垂直面、工作面的水平面 |
12 | 井筒吊盘 | 5 | 盘面工作面 |
上一篇: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