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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10-09 09:40 来源:煤矿安全网 地点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用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府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几机房、变电所、矿设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一上主要工作场所照明的要求。
 
井下巷道狭窄,若照明不足,可见度低,则不能及时发现车辆或采煤机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就不能及时发现险情,提前采取措施,极易发生人身事故
有些场所,因为长期照明不足,工人只靠头戴矿灯工作,易在眼睛的视力中心产生盲点,严重的会发展到丧失直接观看物件的能力,即所谓矿盲职业病。故《工业企业照明标准》及《煤矿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的最低照度。井下各地点照明度见表2-9-4。
 
表2-9-4  井下照明照度表参考值
序号 地点 最低照度/Ix 测量照度地点
1 井底车场及附近 10 底板水平面
2 井底车场翻车机室 10 底板上0.8m水平面
3 机电硐室、调度室、机电库、火药库 10 底板上0.8m水平面
4 信号站 75 信号盘上的垂直面
5 保健站 20 底板水平面
6 候车室 5 底板水平面
7 使用机车的巷道、兼作人行道的运输巷道、上下山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的绞车道 2 底板水平面
8 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四周巷道)和采区车场 10 底板水平面
9 专用人行道 1 底板水平面
10 采掘工作面 5 工作面的垂直面和底板水平面
11 建井期中的井筒 5
10
距工作面不小于5m的井壁垂直面、工作面的水平面
12 井筒吊盘 5 盘面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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