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解读】本条是对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否则,不得生产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这一条规定是刚性的。
回顾总结我国煤矿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历史,当煤矿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由于本企业没有矿山救护队,又没有和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为其服务的协议,只有通过上级部门召请外援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延误救灾时间,造成灾害扩大。例如,1999年2月11日河北省唐山市某矿发生火灾事故。19时45分因暗井烧焊引起火灾,21时45分矿山救护队才接到政府召请。当救护队到达后,火势已难以控制,救护队下井无法到现场,造成11名矿工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和行车时间《规程》此条作了大幅度调整,放宽为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这有利于救护协议的签订和落实。但存在多个煤矿和多个救护队时,应就近签订,不应交叉,舍近求远。30min时限,应充分考虑路况变化、天气变化、救护车型等制约条件,行车距离一般不应超过2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