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二)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三)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四)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五)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六)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七)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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