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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7·9”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11-16 16:3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辛置 机电事故 机电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7·9”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9日17点58分,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以下简称辛置煤矿)井下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口以里320m处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组织临汾市人民政府以及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临汾市总工会等部门,于2022年7月12日成立了辛置煤矿“7·9”一般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临汾市监察委员会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建于2001年10月,总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下设有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煤电集团)、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23个子分公司。拥有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个A股上市公司。

  (二)霍州煤电集团概况

  霍州煤电集团为山西焦煤集团的一级子公司,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霍县矿务局,2000年改制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并入山西焦煤集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1130917466,有效期为长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21〕GQ110,有效期: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霍州煤电集团设董事长(党委书记)1名,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1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副总经理2名。下设煤炭生产管理部(内设主管生产、机电、通风、地质业务部门)、安全管理部、调度指挥部、安全监管中心及党委办公室等30个部室(中心)。现有生产煤矿16座、建设煤矿3座、停缓建煤矿7座;2021年4月,接收并管理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座矿井。

  (三)辛置煤矿概况

  1.矿井概况

  辛置煤矿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北部霍州市辛置镇,隶属于霍州煤电集团。始建于1952年5月,1971年产能为90万吨/年,1986年达产,1991年进行改扩建,1999年提能至150万吨/年,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先后在2005年、2012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250万吨/年、280万吨/年,2022年山西省能源局再次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

  矿井井田面积59.0834km2,批准开采2#、10#、11#煤层,现开采2#、10#煤层,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2#、10#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自燃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性。坑口建有一座270万吨/年的配套洗煤厂。

  2.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91140000813092897T,负责人:弓海军,2020年12月31日发证,有效期为长期;

  采矿许可证:1000000520019,有效期:2004年12月31日至2031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晋)MK安许证字〔2021〕GA042Y4B4,主要负责人:弓海军,有效期:2019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0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40105198110011339,有效期:2020年1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

  3.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辛置煤矿配备有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洗煤厂厂长等11名矿级领导。矿井实行矿、部室(中心)、队组三级管理,内设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调度指挥部、通风区、地质防治水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共6个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和综合办公室等21个政工后勤部室(中心);下设2个综采队、6个掘进队、2个开拓队等13个生产队组和通风队、维运队等11个辅助队组。

  截至2022年6月底,矿井在册职工3713人、在岗3206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3人,特种作业人员577人,全部持证上岗且证件均在有效期。

  4.主要系统情况

  (1)开拓系统

  矿井采用平峒-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东区、南区分区布置分区开采,共设+540、+310两个生产水平和+450一个辅助水平。

  (2)通风系统

  矿井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采区实行分区通风。矿井总进风量15146m³/min,总回风量15654m³/min。

  (3)供电系统

  辛置煤矿双回路供电电源线路取自北村110kV变电站不同母线段,经2台SSZ10-40000/110型变压器给矿井跑蹄35kV变电站和老沟风井6kV变电所供电,运行方式为分列运行。

  老沟风井6kV变电所主要服务东区通风、排水、压风和生产用电,井下设五三口变电所、东四泵房变电所、东四2#变电所、南大巷变电所;跑蹄35kV变电站主要服务南区310水平通风、排水、压风、生产和跑蹄园区生活及辅助生产用电,井下设450中央泵房变电所、540变电所、310水平变电所、310泵房变电所、南区4#变电所、二采区泵房变电所。各变电所全部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

  东四2#变电所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五三口变电所8505#、8506#高压开关,供电线路为MYJV22-3×185-3000m。变电所内安装有18台PBG50-6(10)型高压开关、12台KBSGZY型移动变电站、5台KJZ型真空馈电开关、1台ZBZ-4.0型照明信号综保。其中6kV二段9506#高压开关在2022年6月20日前向东四左翼煤柱B面负荷中心供电,6月20日8点班负荷中心断电拆除后恢复线路供电,6kV电缆线终端接线盒在距煤柱A面切巷121m处。

  (4)运输系统

  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原煤,+540大巷采用架线电机车牵引专用人车运输人员。运输大巷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另一

  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工作面辅助运输采用调度绞车。

  (5)排水系统

  东区采用二级排水方式,由采区水仓→东四水仓→地面。南区采用三级排水方式,由采区水仓→310水平水仓→450水平水仓→地面。+310水平应急水仓建有强排系统,排水能力为1455m³/h。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矿井安装有KJ-340X型安全监控系统、KJ251A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SH-3000D总机有线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通信指挥系统。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安设ZYJ型压风自救装置和KGS型供水施救装置。井下东区十四贯眼40米处建一座可容纳100人的避难硐室,南区二采区一贯眼建有一个可容纳80人的避难硐室。

  (7)采掘作业布置情况

  东区+540水平开采10#煤层,现布置有1个安装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是东四左翼煤柱A安装工作面、东四延伸

  采区水仓小井掘进工作面、东四延伸采区泵房变电所掘进工作面。

  南区+450水平为2#煤辅助水平,无采掘活动。

  南区+310水平开采2#煤层,现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1个安装工作面和1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是2-212采煤工作面、2-215安装工作面、2-213B副巷反掘工作面。

  二、事故发生区域相关情况

  (一)事故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该矿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口以里320m处。事故发生地点如图1、图2所示。

  图1事故发生地点示意图

  图2事故发生地点照片

  (二)工作面四邻关系

  东四左翼煤柱A面为回收煤柱工作面,开采原东四左翼采区巷道煤柱,利用原东四左翼采区运输巷、新掘回风巷和切眼构成工作面系统巷道(原东四左翼采区轨道巷位于两顺槽中间辅助回风),其北部为10-407工作面采空区,南部为10-409工作面采空区,西部为东四采区系统巷道,东部为东四左翼煤柱B面

  采空区。如图3。

  图3东四左翼煤柱A面四邻关系图

  (三)事发现场接线盒情况

  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320m处巷帮上悬挂有一BHG-400高压接线盒,接线盒呈圆形、红色,有进线、出线两个喇叭嘴,端壳上有“MA”煤安和“ExdIMb”防爆标志,铭牌已丢失,壳体内清洁完好,有3根高压线用螺母压在接线柱上,其中在中间高压接线柱、螺帽及螺帽防松卡子的卡钳顶端有4处放电痕迹。

  接线盒出线侧上方有一根橡套高压电缆,端头已剥除15cm外护套(此为原煤柱B面负荷中心至高压接线盒的电缆,长度约400m,2022年6月20日8点班断电后拆下),接线盒出线侧下方有一根

  MYPTJ3*70mm2/3+3*2.5型电缆(此为本次计划连接煤柱A面负荷中心与接线盒的电缆,长27m),端头已剥除60cm外护套、半导体包带、内护套、绝缘屏蔽(兼做地线),剩余线芯绝缘层未剥除。接线盒进线侧接地扁铁上有2个高压防爆橡胶密封圈,接线盒右下方底板角落处有一段60cm电缆外护套和一段60cm电缆内护套,现场无其它电器设备。

  (四)非正常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2022年7月8日,综采一队技术员吴金良编写了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负荷中心《停送电工作票》及《非正常作业工作票》,并通过了相关人员的审批。根据矿方有关规定由维运队负责负荷中心一次侧接线工作,时间安排在7月9日八点班9-16时,由于负荷中心不能按时到位,综采一队经审批后将此作业票作废,并重新审批四点班工作票、时间安排在7月9日17-24时。

  矿井《非正常作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队组共同作业的非正常作业为B级非正常作业”,负荷中心一次侧接线工作定级分类为有计划的B级非正常作业。

  矿井《非正常作业工作票》载明了相关的安全措施,要求:“作业前,现场安全负责人电话汇报矿调度室后,经过许可方可开始作业;作业前,安全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由专职电钳工前往上级电源处闭锁开关,并挂停电牌;接一次线时,由维运队派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程序”。

  矿井《井下电钳工岗位操作规程》中规定:“高压电气作业

  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用具,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执行好一人监护,一人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检修、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瓦斯检查、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进行作业。井下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瓦斯检测仪”。

  矿井《非正常作业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业级别确定后,有计划的B级非正常作业执行工作票管理流程:编制审批工作票—培训学习—现场负责人、跟班人员、监护员到位—安全确认—汇报—批准—施工—汇报—交票。B级有计划非正常作业施工组织人为班组长,跟班队干为施工单位正职队干,安全监护人为当班副队长,调度室负责在工作票上记录施工过程”。

  调度指挥部安排自2022年6月21日8点班开始进行东四左翼煤柱B面回撤、A面安装跟班,并排出跟班表,2022年7月9日4点班跟班领导为机电管理部副部长于敬泽。

  矿井《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管理规定》中安装回撤跟班规定:“跟班人员入井前,必须认真了解上一班生产工作情况,分清重点和关键,跟班期间,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循环检查,确保掌握的情况全面到位。要分清重点工程,把好重点环节,施工中监督好职工的规范操作,协调好队组和队组之间的关系,杜绝冒险作业和交叉作业;遇到有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进行制止”。

  三、事故经过

  2022年7月9日13时40分,维运队队长李荣明召开四点班班前会,进行人员分工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安排检修班班长李辛光和电钳工张小利到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水仓附近接负荷中心一次侧线,要求两人不见综采一队的联系人和工作票、停电对牌不得作业。14时34分,李辛光和张小利两人乘坐东区人车入井,15时44分,到达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口,两人沿工作面副巷到达指定工作地点时发现负荷中心未到位,现场除高压接线盒(型号:BHG-400)外只有计划用于连接负荷中心一次侧的电缆(长27m,型号为MYPTJ3×70mm2/3+3×2.5),随后两人在空巷(东四左翼轨道大巷)风门以里20m处发现负荷中心,李辛光在负荷中心上拆下两个高压电缆密封圈,接着又在东四左翼一贯眼配电点处换下移动变压器上的两个密封圈后前往指定工作地点。

  14时30分,综采一队队长武四林召开四点班班前会,四点班跟班队长申根拽等14人参会,安排当班回撤B面的道轨等材料并将负荷中心运至副巷水仓往里30m处,由电钳工高立民连接负荷中心二次侧与组合开关之间的线缆。会后,四点班14名职工于15时30分陆续入井、17时许到达左翼轨道巷口,随后开展各自工作。

  17时27分左右李辛光、张小利两人再次到达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指定工作地点,李辛光观察完计划连接用的电缆后,安排张小利制作接线盒侧电缆接头,自己拆高压接线盒喇叭嘴、接线盒端盖。张小利背对李辛光在道轨边做电缆接头,其间张小利问李辛光停电了吧,李辛光回答停了。张小利把60cm电缆的外护套、绝缘包带、内护套去掉,开始处理动力线芯的绝缘屏蔽时听到李辛光叫了一声,回头看见李辛光身体弯曲,向工作面切眼方向栽倒,接线盒端盖已打开。张小利呼叫李辛光无应答,意识到李辛光已触电,将人放平后就往工作面切眼方向跑去,边跑边喊“电把人打了”。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在东四左翼煤柱A面副巷距事故地点100m(距A切眼20m)附近的综采一队四点班跟班队长申根拽听到张小利呼救后,立即奔向A面切眼绞车硐室并向煤柱B面副巷呼喊救人。在煤柱B面副巷中作业的综采一队八点班副队长吴天管听到呼救后,带领郭强、韩建雄、李龙、魏斌跑向事故地点,申根拽向东四2#变电所打电话要求停电,变电所值班员白军荣以无停送电工作票为由拒绝停电,申根拽随即挂断电话,呼喊急救员薛伟峰救人。随后张小利再次给东四2#变电所打电话要求白军荣赶紧停电,在得到变电所停电的答复后又向维运队队部值班员闫新田汇报李辛光被电击,随后返回事故现场。

  吴天管等5人到达事故地点后,看见李辛光头部朝向工作面方向、仰面躺着,呼叫不应,吴天管安排急救员郭强和韩建雄做心肺复苏,后来四点班的急救员薛伟峰也加入抢救工作,李龙、魏斌去一部皮带机头取急救箱和担架。18时10分申根拽用A面切巷对面绞车硐室电话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维运队有一人触电倒地,现场抢救有呼吸,需要安排东区拉人车。现场抢救约半个小时后,吴天管等10人用担架把李辛光往外抬出,18时45分到达煤柱面副巷口,后沿东四轨道巷、东一轨道巷,于19时25分到达东区站台,19时48分伤者李辛光被运送出井。随即被救护车送到霍州煤电总医院辛置分院,因伤势严重于20时15分被转运至霍州煤电集团总医院进行抢救。2022年7月9日20时40分,李辛光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报告情况

  2022年7月9日17时58分,事故发生。

  18时10分,辛置煤矿调度室接到综采一队副队长申根拽关于事故的报告。

  18时17分,辛置煤矿调度室将事故情况向矿长弓海军进行汇报。

  18时42分,辛置煤矿调度室向霍州煤电集团汇报事故。

  18时53分,辛置煤矿向临汾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中心汇报事故情况。

  20时40分,霍州煤电集团总医院宣布李辛光经抢救无效死亡。

  21时37分,辛置煤矿调度室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汇报事故情况。

  六、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辛置煤矿

  1.安全管理情况

  辛置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辛置煤矿根据季节、环境等变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环保治理、“雨季三防”等专项检查。

  经查,2022年1月1日至7月9日,矿井共开展月度事故隐患排查6次,专业系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20次,共发现各类问题隐患2819条,其中涉及东四左翼煤柱B面和A面的问题隐患214条,已全部整改。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场作业人员在接线盒出线侧的负荷中心未运输到指定位置、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在负荷中心一次侧接线作业。

  (2)现场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压接线盒接线作业期间未按照《非正常作业工作票》规定联系综采一队人员停电、未进行停电对号牌确认。

  (3)现场作业人员打开高压接线盒端盖后,未按照《井下电钳工操作规程》规定进行验电、放电,未佩戴绝缘护具进行作业。

  (4)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监护人未按照《井下电钳

  工操作规程》规定对高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监护。

  (5)东四左翼煤柱A面负荷中心(6kv)线路的调整工作施工措施由综采一队进行编制、审批,维运队队长在措施上签字后,未将措施贯彻至作业人员李辛光、张小利,仅向作业人员口头强调“不见综采一队人员、不见工作票不得作业”。

  (6)维运队安排人员进行非正常作业,未按《非正常作业管理办法》安排正职队干跟班。

  (7)机电管理部审批非正常作业工作票后未进行技术措施的跟踪落实。

  (8)非正常作业安全监护人未执行《非正常作业管理办法》要求,未与施工人员联系、未到施工现场安全确认,未履行安全监护人职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9)东四左翼煤柱B面回撤A面安装跟班人员未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管理规定》,未到接火作业地点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未认真监督作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未及时制止不具备条件的接火作业。

  (二)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霍州煤电集团每月对辛置煤矿开展1次安全检查,霍州煤电集团安全监管中心对辛置煤矿每周开展1次安全专项检查,1月1日-7月9日,对辛置煤矿检查32次,发现问题566条,已全部整改。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霍州煤电集团监督检查不力,对辛置煤矿供电业务监管不到位,对辛置煤矿维运队安排非正常作业未按规定安排队干跟班问题失察。

  (2)霍州煤电集团对辛置煤矿反“三违”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七、地方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临办字〔2019〕86号)要求,市级直接负责11座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7座煤矿和市级所监管的4座央企煤矿)的安全监管,其中包括辛置煤矿。

  根据《关于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临编办发〔2020〕153号)要求,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市局对市管煤矿的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实施监管,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

  经查,2022年1月1日至7月9日,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对辛置煤矿开展安全监管检查16次,发现各类问题242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对辛置煤矿日常检查不严不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八、事故类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类别: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机电事故。

  人员伤亡情况:经调查,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有关规定统计,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8万元。

  九、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确认停电、未戴绝缘护具的情况下,右手拿专用内六方套筒触碰带电的BHG-400接线盒高压接线柱,左手触碰到接线盒端壳,形成导电回路被高压电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护人员、跟班人员未与作业人员联系、未到作业现场安全确认、未监督好职工的规范操作、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维运队安排人员进行非正常作业(高压接线),未安排队干现场跟班。矿井职能部门未发现维运队职工违章作业和《非正常作业工作票》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3)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不到位。维运队队长对负荷中心高压接线作业《非正常作业工作票》安全技术措施签字后,未将措施贯彻至现场作业人员。

  (4)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现场作业人员未执行《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在接线盒出线侧的负荷中心未运输到指定位置、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在负荷中心一次侧接线作业;对高压接线盒接线作业期间未按照《非正常作业工作票》规定联系综采一队人员停电、未进行停电对号牌确认;打开高压接线盒端盖后,未按照《井下电钳工操作规程》规定进行验电、放电,未佩戴绝缘护具进行作业。

  (5)霍州煤电集团对辛置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该矿存在的高压作业不佩戴绝缘用具等问题失察,对矿井反“三违”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对辛置煤矿日常检查不严不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13人)

  辛置煤矿(10人)

  1.张小利,男,1984年4月出生,群众,维运队电工,与李辛光共同进行综采一队煤柱A面接火作业。未按照《井下电钳工操作规程》规定履行监护责任,未及时制止李辛光的违章冒险蛮干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井下电气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142603198404202057)。

  2.申根拽,男,1970年5月出生,群众,辛置煤矿综采一队副队长、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监护人,事故当班跟班队长,负责当班综采一队煤柱A面负荷中心接火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未与施工人员联系、未到施工现场安全确认,未履行安全监护人职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撤销其综采一队副队长职务。

  3.于敬泽,男,1989年11月出生,群众,辛置煤矿机电管理部副部长,负责系统供电维运工作,事故当班跟班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负荷中心接火作业非正常作业工作票后未进行技术措施的跟踪落实,现场跟班期间未进行安全确认、未及时制止不具备条件的接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李荣明,男,1971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维运队队长,负责维运队全面工作。安排职工进行非正常作业,未将措施贯彻至施工人员,未安排队干跟班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撤销其维运队队长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薛锐,男,1987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辛置煤矿机电管理部部长,负责机电管理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井下“三违”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常高峰,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辛置煤矿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井下“三违”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张峰华,男,198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辛置煤矿矿长助理、通风区区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正常作业现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贾云胜,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辛置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矿井机电运输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停送电、拆接火等非正常作业管理制度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杨保国,男,1968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辛置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反“三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诫勉。

  10.弓海军,男,198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辛置煤矿党委副书记、矿长,负责辛置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霍州煤电集团对其责令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陆角(¥143,825.60)。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一次记6分。

  霍州煤电集团(2人)

  11.卫栋,男,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霍州煤电集团煤炭生产管理部供电业务负责人,分管所属矿井供电管理工作。对辛置煤矿供电业务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诫勉。

  12.曹志鹏,男,198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霍州煤电集团安全监管中心监管九组组长,负责所包矿井安全监管工作。对辛置煤矿反“三违”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诫勉。

  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1人)

  13.吴聪聪,男,1992年5月出生,群众,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五人小组成员,辛置煤矿安全包保责任人。对辛置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辛置煤矿井下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辛置煤矿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十一、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一)强化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辛置煤矿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逐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各部室各队组安排现场非正常作业时,必须跟踪落实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和工序衔接时间,做好相应措施和工作安排。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在井下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作业点、钻孔施工作业点、重要机电设备检修作业点、大型设备安装、回撤作业点等重要作业场所安设视频监控,用“无监控不作业”推动“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辛置煤矿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开展针对性事故警示教育,通过视频培训、现场教育、现身说法等活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作业人员自保、互保、联保能力。

  (三)加大反“三违”力度

  辛置煤矿要持续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查“三违”要求,对“三违”行为要严查重处。

  (四)加强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

  辛置煤矿要定期开展全方位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清单,研判各类风险等级,重点对停送电、非正常作业等的风险等级、非正常作业现场进行监督重新辨识评估,强化各类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现场落实。

  (五)加强非正常作业安全管理

  辛置煤矿要加强对涉及两个以上队组同时间同区域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部室、区队以上干部跟班作业,对高压作业要明确业务部室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切实加强停送电、拆接火等非正常作业以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在现场执行到位。

  (六)认真落实煤矿主体企业责任

  霍州煤电集团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效果,加强对设备检修、接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所属矿井反“三违”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优化干部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强地方安全监管

  临汾市煤矿安全监管中心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管包保小组的作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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