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10.27”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7日22时36分,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以下简称桃园煤矿)Ⅱ1044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Ⅱ1044综采工作面)第32架处顶板掉落的矸石冲散挡矸板、撞击到1名在煤壁作业的人员,导致其滚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8.1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10月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组织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宿州市公安局、淮北市总工会成立桃园煤矿“10·27”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宿州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见附件1)。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桃园煤矿概况
桃园煤矿隶属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境内,1995年11月建成投产。核定生产能力175万吨/年,截至2022年9月底,剩余可采储量7112.6万吨。主采煤层为82、10煤层。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型。
矿井采用立井、多水平分区石门开拓方式。矿井划分为两个水平,一水平标高-520m、二水平标高-800m。一水平已回采结束,采掘活动在二水平。现有生产采区:Ⅱ1采区、Ⅱ2采区、Ⅱ4采区;采煤工作面:Ⅱ1044、Ⅱ1011综采工作面。
2021年矿井产量为120.5万吨,2022年计划产量为85万吨,截至10月底完成产量66.47万吨。矿井在册职工1529人,井下采用“三八”制生产作业方式。
矿井配备了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采煤管理负责人、掘进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瓦斯办、地测科、机电科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井建立了各部门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带班下井、视频反“三违”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设立了驻桃园煤矿安全监察处。
(二)矿井证照情况
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为合法生产矿井。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桃园煤矿Ⅱ4采区Ⅱ1044综采工作面。Ⅱ4采区设计为10煤层一次采全高、跨上山开采,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工作面之间留设5m保护煤柱,事故发生时与Ⅱ1044综采工作面相邻的Ⅱ1042综采工作面,已于2020年8月初封闭。Ⅱ1044综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法布置,工作面设计走向长1400m,平均倾斜长162.5m。该工作面10煤层属二叠系山西组,10煤层厚为2.9~4.6m,平均3.4m,局部含有一层夹矸,厚0~0.23m;煤层倾角33°~45°,平均39°。煤层老顶为细砂岩,厚9.5m;直接顶为泥岩,厚1m;直接底为泥岩,厚1.2m;老底为粉砂岩,厚9.99m。煤层赋存稳定,结构简单(见图1)。
Ⅱ1044综采工作面2020年8月下旬安装,10月5日开始回采,事故发生时,工作面已回采855m,剩余545m,工作面上隅角距Ⅱ4回风上山平距118.6m,下隅角距Ⅱ4回风上山平距261.1m。
Ⅱ1044综采工作面共安装ZZ10000/21/45D型支架110架,机巷端头使用1架ZZ7600/25/40D型支架,机、风巷出口向外各使用4架ZQL2×4000-18/35型超前支架。
Ⅱ1044综采工作面风巷沿Ⅱ1042综采工作面机巷采空区布置、跟10煤层顶板掘进,U型棚支护,Ⅱ1044机巷为锚带网喷支护,Ⅱ1044腰巷(原Ⅱ1042 轨道巷)为锚网支护,距风巷平距69~90m。Ⅱ1044综采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周期来压步距20~30m,受煤层大倾角及仰采影响,易片帮、掉顶,采取控制采高(3.3m以下)、注水泥浆加固煤体等措施进行预防。施工人员进入煤壁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上方施工挡矸板,挡矸板由直径100mm钢管配合半圆木使用铁丝捆扎。事故发生前,工作面受周期来压影响,第20~32架出现不同程度的片帮、掉顶现象,当班安排对第23架处煤体进行注水泥浆加固。
二、事故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0月27日中班,综采一区当班出勤25人。10月27日12时20分技术员牛峰主持召开班前会,区长张建参加班前会,副区长曹坤负责跟班,当班工作由队长张新民负责。班前会安排从Ⅱ1044综采工作面腰巷运木料到第 37、38架处装顶维护,对第 23 架以下煤壁处注浆,清理第 1~12 架前煤矸。13时57分,当班作业人员到达工作面,按照分工,副队长赵虎带领韩雪坤、张利、刘广配4人完成第37和38 架处装顶维护、按要求搭设第23~24支架处挡矸板、第23架注浆孔施工后,其余3人到工作面其它地点作业,赵虎在23架处观察注浆情况。22时36分,注浆结束后赵虎在煤壁侧拆除注浆管路时,跟班副区长曹坤正巡查到第24架,听到上方支架处有矸石滚落声音,随即呼喊赵虎躲避,滚落的矸石冲散挡矸板,撞击到赵虎,导致其滚落到第12架处,曹坤随即呼喊寻找赵虎。在第1~12架清理煤矸的职工王亮亮、米强、丁飞、陈明发现赵虎从第12架支架前爬出,现场作业人员把赵虎抬进支架内,曹坤发现赵虎头部右前额有伤,神志清醒,能讲话,随即安排人员护送赵虎升井(见图2)。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汇报后立即安排矿值班医生张冲下井进行急救。23 时22分伤者赵虎升井到地面,23时57分到达皖北煤电总医院,10月28日0 时3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班带班矿领导为机电副矿长赵雷按矿井计划带班路线巡查Ⅱ1采区变电所、泵房,事故发生时位于Ⅱ1采区边界上山。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2年10月27日22时43分,桃园煤矿综采一区支部书记汪强在现场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赵虎在Ⅱ1044综采工作面第23架处躲矸石滑到,头部右前额磕伤。矿调度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矿领导及相关人员。10月28日0时32分赵虎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28日0时40分,矿长王强向宿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2时20分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2022年10月27日22时36分,综采一区副区长曹坤现场立即组织人员施救,使用担架将伤者运出工作面。矿调度指挥中心安排车辆接送伤员升井,并安排救护车及医生到井口等候。23时10分,矿值班医生张冲在副井下口附近遇到伤者,观察伤者能说话,脉搏正常,在升井过程中伤者开始呼吸困难,情绪烦躁。23时22分,伤者升井后,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救治,运送途中医护人员检查伤者心率和血压下降,23时57分进入抢救室检查时发现伤者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前额部见约4.5cm裂伤口深达颅骨,右侧胸部及腰部皮肤擦伤,颈部、胸部触及皮下气肿。10月28日0时32分赵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Ⅱ1044综采工作面第23架处,煤壁有一个注浆孔(见图3),注浆管已被砸弯,第24架打设的挡矸板已被冲散,挡矸板上有矸石,下方有折断的半圆木,挡矸板上方靠近电缆槽侧堆积有多块冒落矸石(见图4)。工作面链板机机头处有两块0.4×0.4×0.3m的矸石(见图5)。
2.挡矸板共打设3处,分别打设在第23~24、42~43、83~84架处,采用两根直径100mm钢管搭接在综采液压支架上,半圆木排列在钢管上。
3.Ⅱ1044综采工作面第31~32架片帮、掉顶,片帮深度1m,掉顶高度1m,支架护帮板前有片落的矸石(见图6)。
(二)事故技术分析
1.Ⅱ1044综采工作面为大倾角回采工作面,最大倾角43°,平均倾角39°,回采仰角6°~9°。2022年5~9月份工作面平均月推进度为20m,推进速度较慢,超前压力集中在煤壁,回采过程中易造成煤壁片帮和漏顶。
2.Ⅱ1044综采工作面第20~32架顶板破碎,发生不同程度的煤壁片帮,第32架附近煤层变软,顶板破碎;10月25日中班起工作面周期来压较为明显,第19~38架综采支架前立柱工作阻力普遍大于40Mpa,其中第29架10月27日5时26分达56.2Mpa。
3.未按《Ⅱ1044综采工作面大倾角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要求每30架设置一道走向挡矸网。Ⅱ1044综采工作面第23~24架间使用挡矸板阻挡上方滚矸,距离32架掉矸处12m,片落的最大矸石尺寸800×800×600mm,重量1t以上,事故发生时挡矸板被冲散。
4.未按《Ⅱ1044综采工作面注水泥浆安全技术措施》[1《1044综采工作面注水泥浆安全技术措施》:注水泥浆施工要求:②每隔3m以底板向上1.0m左右,按仰角15°~25°打眼,眼深5~7m,,然后再启动注浆进行注浆。]要求对第20~60架每隔3m施工一个注浆孔,10月25日、26日未按规定对煤壁进行注浆,10月27日中班仅施工23架煤壁侧一个注浆孔。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8.15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Ⅱ1044综采工作面倾角大,周期来压造成煤壁片帮漏顶,第32架处顶板掉落的矸石冲散挡矸板、撞击到在煤壁作业的赵虎,导致其滚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大倾角综采工作面刚性规定[2《淮北矿业集团大倾角综采工作面安全防护刚性规定》(淮矿发电〔2020〕344 号)第1条:走向挡矸网:⑴ 挡矸网必须应用远程自动控制装置件,严禁人员进入煤壁安装、拆卸;⑵挡矸网网孔规格不大于50mm×50mm,网绳必须使用柔性钢丝绳,其直径不小于 5mm;⑶从机尾向下第 6 架(综放工作面第 1 架普通架)开始,依次顺序设置挡矸网,其间距不得大于 30 架;⑷挡矸网高度不得低于采高的 2/3。
]要求安设走向挡矸网,挡矸板搭设不可靠,未能有效阻挡上方滚落矸石。
2.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周期来压造成片帮漏顶风险预判不足,超前治理煤壁不到位;周期来压显现时,未按照措施要求施工足够数量的注浆孔加固煤壁;对挡矸设施不可靠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3.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大倾角工作面片帮漏顶、大矸石冲散挡矸板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避险能力不足。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赵虎,桃园煤矿综采一区副队长。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挡矸板搭设不可靠,在进煤壁作业时,受第32架掉落的矸石冲散挡矸板影响,失稳滚落到12架处,受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张新民,中共党员,桃园煤矿综采一区队长,当班带班。对挡矸设施不可靠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安设走向挡矸网,挡矸板不可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规定,建议桃园煤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曹坤,中共党员,桃园煤矿综采一区副区长,当班负责工作面跟班。对挡矸设施不可靠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汪强,中共党员,桃园煤矿综采一区党支部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协助区长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挡矸设施不可靠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张建,中共党员,桃园煤矿综采一区区长,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措施要求施工足够数量的注浆孔加固煤壁,挡矸设施不可靠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李俊民,中共党员,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监局驻桃园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付冠春,中共党员,桃园煤矿采煤管理负责人,履行采煤副矿长职责,负责矿井采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超前治理煤壁不到位,挡矸设施不可靠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赵先茂,中共党员,桃园煤矿党委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工作,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王强,中共党员,桃园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对曹坤、张建、李俊民、付冠春、王强等5名同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桃园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处70万元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大倾角工作面回采各项安全规定,加强大倾角工作面等特殊地段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确认,确保进煤壁作业防护设施安全可靠。
(二)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采煤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周期来压等风险分析研判,全面辨识进煤壁作业存在的各类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执行超前预注浆等固化煤壁措施,防止片帮漏顶;加强对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整改。
(三)强化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优化大倾角采煤工作面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切眼长度、采高等参数,不能确保安全回采的实施“缓采”“禁采”。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班队长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队长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桃园煤矿“10·27”顶板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