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4·10”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4·10”爆破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0日10时40分,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以下简称“福利煤矿”)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牵头,与耒阳市人民政府、耒阳市公安局、耒阳市应急管理局、耒阳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耒阳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安全技术中心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福利煤矿概况
福利煤矿隶属于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工商登记股东人数为16人,实际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秋根持有公司股份100%。福利煤矿实行一公司一矿井管理,矿井始建于1995年9月,1998年8月投产,2015年6月矿井与龙云煤矿整合为现在的福利煤矿,经省政府批准列为具备条件升级改造矿井(湘政办明电〔2021〕36号文件),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6万t/年,升级改造后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t/年,现矿井升级改造已完成,进行联合试运行并通过了升级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矿井采矿许可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颁发。
福利煤矿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任命刘德秋为矿长,主持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康传国,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谢成阶,分管生产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邓乐霄,分管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李辉,分管机电管理工作;任命彭小成为通防副总工程师,傅彤辉为安全副总工程师。傅彤辉实际行使矿长职责,刘德秋实际行使安全副总职责。傅彤辉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
2019年1-3月份福利煤矿矿长为刘甲根,安全副矿长为陈方 标,生产副矿长为李东标,总工程师为周马文,机电副矿长为胡越坤,其中生产副矿长李东标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这些管理人员于2019年4月先后离职。
煤矿下设生产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地测科、调度监控中心、办公室等7个职能科室。现有在册职工272人,其中下井员工246人。福利煤矿采用“三·八”作业制。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晚班:次日0:00~8:00。
(二)矿井开采情况
1.开采条件
福利煤矿井田范围为永耒复式向斜北段之西北翼雷家冲井田,内含煤9层,其中7煤层为主要可采煤层,直接顶板为泥质粉砂岩,局部相变为细粒砂岩,直接底板为粉砂岩或泥质粉砂岩,局部相变为细粒砂岩、中粒砂岩。
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2.矿井开采布置及各生产系统情况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布置有主井、南风井和北风井共三个井筒。主井为斜井,担负矿井人员运送、进风,提煤矸、设备材料运输、敷设管线等任务。南、北风井均为斜井,分别担负11采区、12采区回风任务。矿井设计分为二个水平,即-240m和-450m水平,南、北两翼开采,现生产水平为-240m水平,-450m水平未进行开拓。投产采区为12采区,准备采区为11采区。12采区布置有1272回采工作面、1271沿煤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240m北运输大巷岩巷掘进工作面;11采区布置有1172沿煤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240m南运输大巷岩巷掘进工作面。
矿井采用两翼对角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斜井双钩串车提升方式,从-240m水平一级提升至地面井口,架空乘人装置与主井提升同巷布置,采用RJY45-26/1100型摘挂式架空乘人装置运输人员。
矿井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级排水方式,安装了KJ70X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KJ-218A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KT466型程控调度交换机的调度指挥系统,建有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在-240m北运输大巷设置了一个永久紧急避险硐室。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240m北运输大巷从12轨道上山下部车场开门处往北28m处。
-240m北运输大巷从12轨道上山下部车场开门处往北掘进,于2019年2月27日该巷道开始施工,采用全断面爆破一次成巷、扒矸机出矸;正常爆破时打眼30个,周边眼16个,其中底眼4个,底眼开孔高度100mm,左侧底角眼距帮的距离为400mm,相邻底眼间距为700mm,每孔装药量为3筒,串联连线进行爆破。底角眼爆破效果不佳,出现较小岩石台阶时,在台阶位置斜往底板补打一个深度在1m左右的炮眼,装药半筒,与下一循环的掘进同时爆破。现场作业时打眼放炮与出渣人员分离,即打眼放炮后,包括掘进打眼人员、爆破员、班组长等不检查爆破效果就下班升井。据调查,事故地点存在的瞎炮为补打的炮眼,装药时操作不当,造成雷管脚线绝缘层损坏,脚线短路,雷管拒爆。当班作业人员放炮后未检查爆破效果出班,迎头爆破或出渣时扒矸机扯断拒爆的雷管脚线,并将炮眼掩埋,同时台阶处的矸石被扒矸机扒平,残留瞎炮至事故发生。至同年3月27日,矿井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涉险事故停工,停工时该巷道共掘进38m。该段巷道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设计布置水沟。
2022年11月福利煤矿恢复技改施工,-240m北运输大巷往北继续掘进340m。巷道采用锚喷支护,半圆拱形,宽2.8m,高2.6m。
2023年4月,矿方决定补掘2019年施工的38m巷道水沟,施工前制定了《-240m北翼12轨道上山北底板运输大巷硬化、水沟砌筑和轨道敷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时采用风镐破岩,人工出渣,胶木板立模,混凝土浇灌,但措施风险辨识不全,未对可能存在残留的瞎炮进行风险辨识,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学习。水沟宽400mm,高300mm,已筑砌已完成20m,立模6m,正在出渣2m。
事故地点情况如下图所示:
(四)事故当班劳动作业组织及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4月10日早班,全矿67人井下作业,当班带班矿领导为安全副矿长康传国。当班井下作业地点8处,其中-240m南运输大巷掘进8人,-240m南运输大巷风门维修5人,-175m区段石门探水4人;1272采煤工作面采煤11人,1271运输巷煤掘工作面掘进7人,1271联络上山维修6人,-240m北运输大巷掘进5人,-240m北运输大巷水沟施工4人;带班矿领导1人、运输队7人、机电工4人、安全员1人、技术员2人、瓦检员1人、通风工1人。
事故当班矿灯和人员定位识别卡发放记录登记为49人,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记录下井人员也为49人。其中有42人携带自己的识别卡下井,有10人携带他人的识别卡下井(其中3人未识别),有15人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下井。
事故地点作业人员佩戴识别卡情况:李四贱携带自己的识别
卡,梁秋成未携带识别卡,李秋告携带伍绍荣识别卡下井,梁承刚携带伍永启识别卡下井。
二、安全监管情况
(一)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情况
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对煤矿进行日常监管,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具体由执法大队承担,其中龙塘大队负责对福利煤矿进行监管执法。龙塘大队共9名工作人员,队长为贺卫华,卜韶松为福利煤矿联矿监管员。龙塘大队按照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年度执法计划,每个月对福利煤矿开展3次执法。因春节期间停工,2023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龙塘大队共对福利煤矿开展监管执法7次,每次均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均未发现企业爆破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3月8日,龙塘大队工作人员到福利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福利煤矿部分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标识卡,督促整改不力。
(二)夏塘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情况
夏塘镇党委、政府对福利煤矿实行属地管理。煤管站负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站长陈振普,负责驻矿盯守人员考勤统计工作。陈江生、陈松荣、谷仍军、廖运平为福利煤矿盯守人员,负责24小时驻矿盯守。《夏塘镇煤矿安全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监管工作重点有严查下井作业人员检身、安全装备配带等情况;驻矿盯守人员的职责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主管煤矿领导指示履行地面现场监管职责,负责掌握每班真实下井人数、出煤量,真实准确地填报每天盯守记录,及时制止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时及时报告”。
4月10日当天驻矿盯守人员为陈江生和陈松荣。两人上午8时到矿后,未核实真实下井人数,未对下井人员安全装备配带进行检查,巡查后返回盯守站。至20时14分事故上报时两人均未发现煤矿存在异常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0日早班,-240m北运输大巷水沟施工队队长伍绍荣召集梁秋成、梁承刚、李秋告和李四贱召开了班前会,会后梁秋成等4人装了一车水泥、河沙后一起入井。8时40分,4人到达-240m北运输巷水沟施工地点,装好压风管和风镐后,开始作业,作业前4人均未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其中李四贱、梁承刚轮流操作风镐和扒矸,梁秋成负责立模,李秋告负责装车。
9时30分、10时10分,带班矿领导康传国先后两次到该处检查,未发现异常后离开。
10时30分,梁秋成将第三副模板放到了水沟内,前往-240m北大巷车场查看水泥、河沙运送情况,梁承刚、李秋告和李四贱继续作业,梁承刚操作风镐沿着原炮眼进行破岩,李秋告扒矸,李四贱装车。10时40分,使用风镐破岩的梁承刚凿中了底板岩石中残留的瞎炮并引起爆炸,3人均被炸倒躺在地上。至此,事故发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四贱爬起来向外跑去找人救援,在车场处遇到梁秋成,告知事故情况后,梁秋成立即跑到施工地点查看情况。李秋告侧卧在距离凿岩点向后1.6m位置,头上矿帽、矿灯被炸飞,头部有血;梁承刚仰卧在凿岩点向前2m的位置,左腿裤子被炸烂,左脚受伤。梁秋成在前往-240m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叫人抢救的途中,遇到瓦检员陈运林,陈运林叫来-240m北运输大巷掘进推车工伍尤初等3人一起到事故地点进行抢救,发现李秋告已没有生命体征。
10时50分,陈运林在12轨道上山下车场打电话向调度室报告,值班人员邓冬芽接到报告后,向地面值班矿领导矿总工程师邓乐霄、安全副总傅彤辉和生产副矿长谢成阶进行了报告。10时56分,谢成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召请救护车。
陈运林等人用矿车将梁承刚、李四贱运送至井底车场,途中遇
到安全副矿长康传国,康传国在井底车场联系调度室后,带人返回事故地点去抢救李秋告,用矿车将李秋告运送至井底车场。
11时14分,梁承刚和李四贱被运送到地面。11时26分,救护车到达主井口,梁承刚和李四贱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随后分别转院至南华大学南华医院和南华大学附二医院救治。
12时20分,李秋告被运送到地面,经耒阳市耒康医院急救医生井口现场抢救无效,13时25分,宣布死亡。
至此,现场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4月10日11时,傅彤辉打电话向在耒阳市城区的董事长刘秋根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告知120救护车准备将李四贱和梁承刚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李秋告还在井下。得知李秋告死亡的消息后,刘秋根安排煤矿办公室主任刘小文将李秋告遗体送至殡仪馆。
刘秋根,傅彤辉、刘德秋均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4月10日20时14分,刘秋根打电话向夏塘镇煤管站站长陈振普报告了事故情况,事故迟报。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2019年事故地点作业人员放炮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瞎炮导致事故地点存在瞎炮,具有爆炸危险性;2023年4月10日当班作业人员没有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风镐在瞎处破岩引爆
瞎炮导致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与实际履职情况不符;二是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2019年该巷道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问题;三是爆破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爆破工放炮后,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爆破地点的拒爆、残爆等情况,也没有按照规定对拒爆、残爆处理1。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爆破管理制度执行上存在的漏洞,没有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长期未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等违章行为,导致爆破作业存在隐患排查死角;二是利用的旧巷前,未对旧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地点处存在留残瞎炮的安全隐患;三是针对监管部门检查出来的隐患,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真落实整改,同样问题反复出现。
3.技术管理不到位。煤矿编制的筑砌水沟的安全技术措施风险辨识不全,没有对可能存在瞎炮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4.安全培训不到位。一是水沟砌筑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贯彻学习;二是作业人员对拒爆、残爆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5.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足。一是驻矿盯守人员没有认真履职,未及时发现煤矿发生事故等情况;二是驻矿盯守检查考核不严,没有严格按照盯守工作标准要求对盯守时间、盯守质量、盯守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造成盯守质量和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梁承刚,群众,维修队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风镐作业前,未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没有及时发现残留的瞎炮。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受重伤,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2.张球华,群众,爆破工,2019年-240m北大巷事故地段掘进施工队爆破工。没有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放炮后未及时检查和处理瞎炮,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煤矿予以辞退。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吊销其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证,由公安部门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何宗德,群众,掘进一队班组长,2019年-240m北大巷事故地段掘进施工队队长。没有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放炮后未及时检查和处理瞎炮,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煤矿予以辞退。
4.李东标,群众,2017年8月-2019年4月福利煤矿实际主要负责人。2019年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该巷道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问题,没有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长期未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等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上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
5.康传国,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对旧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地点处存在留残瞎炮的安全隐患;安全培训不到位,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贯彻学习水沟砌筑安全技术措施,职工自保互保能力差。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6.邓乐霄,群众,总工程师。对施工水沟安全技术措施把关不严,没有对可能存在的瞎炮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7.刘德秋,群众,福利煤矿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执行上级监管指令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迟报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8.傅彤辉,中共党员,福利煤矿安全副总(实际行使矿长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执行上级监管指令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迟报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9.刘秋根,群众,福利煤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任命的矿长未实际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迟报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建议移送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的人员
10.陈江生,群众,福利煤矿驻矿盯守人员。盯守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事故情况并上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追究相应责任。
11.陈松荣,中共党员,福利煤矿驻矿盯守人员。盯守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事故情况并上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追究相应责任。
12.陈振普,中共党员,夏塘镇煤管站站长。对驻矿盯守人员未认真履职的行为失察,驻矿盯守监督、检查、考核不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追究相应责任。
(四)建议移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耒阳市应急管理龙塘大队没有认真履职,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其他问题线索,依据调查职责和属地管理权限,依法移送至耒阳市人民政府查处。
(五)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3.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4·10”爆破事故,且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于4月10日下达了责令该矿停止生产的监管指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给予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下井人员未携带识别卡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另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其他处理建议14.建议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向耒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5.建议夏塘镇人民政府向耒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1.进一步强化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一是煤矿要对爆破工进行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要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是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后认真仔细地检查工作面拒爆、残爆情况,分析拒爆、残爆产生的原因,并按规定要求处理。
2.进一步规范矿井安全管理。一是按要求配备“五职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责一致;二是要规范入井登记制度,建立实行人员下井现场签名登记制度,严禁煤矿职工未配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下井作业或携带他人识别卡下井等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机制,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迅速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
3.进一步增强技术管理工作。一是煤矿在编制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前,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确认现场环境,对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辨识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类风险管控到位;二是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爆破作业使用数码雷管等先进材料;三是使用金属探测仪等设备对利用的旧巷进行全面排查,防止存在瞎炮隐患。
4.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一是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岗位知识技能;二是要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形成安全生产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良好工作氛围;三是要对照“一规程两细则”等法规标准未主要内容开展全员大培训,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实操测试,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和不具备岗位实操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好煤矿安全联系包保和驻矿盯守机制,科学合理制定驻矿盯守人员职责,突出驻矿盯守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加强驻矿盯守责任落实考核,切实发挥盯守作用。二是落实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6.坚决打击不及时报告事故的行为。严肃追究迟报、瞒报事故责任,对于迟报事故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瞒报事故行为,一律从严从重调查处理,重拳打击消灭“事故迟报、瞒报”违法行为;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在社会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鼓励举报,形成全社会关注瞒报现象,使其无处藏身,从而“瞒不住”。
附件:
1.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4·10”爆破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4·10”爆破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3.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4·10”爆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耒阳市安达利煤业有限公司福利煤矿“4·10”爆破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