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文章
-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 2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 4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 5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A)。大于85d(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 6煤矿探放水工岗位风险告知书
- 7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 8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 9矿井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 10瓦斯检查员手指口述
最近发表
- 五职矿长是哪些矿长?五职矿长是指什么?
-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 功而返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 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 癫瘸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 I型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