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兴边矿业有限公司"6·8"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黑河市兴边矿业有限公司"6·8"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7日
目录
一、兴边煤矿基本概况-2-
(一)矿井概况-2-
二、事故基本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6-
(二)事故现场情况-7-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三、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8-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9-
(三)善后情况-9-
四、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10-
(一)直接原因分析-10-
(二)事故类别、等级、性质-10-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0-
(一)兴边煤矿-10-
(二)爱辉区煤管局-11-
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兴边煤矿责任人员-12-
(二)爱辉区煤管局责任人员-17-
(三)对兴边煤矿的处理建议-19-
(四)爱辉区政府的处理建议-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0-
(三)强化风险分析研判,推动双重预防机制落地见效-21-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2-
2023年6月8日6时许,黑河市兴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边煤矿)东部一区二段底分层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33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以下简称黑龙江局)局长张瑞庭高度重视,立即做出指示,指派黑龙江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唐学军率事故调查处、监察执
法五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煤矿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23年6月10日,经黑龙江局批准,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处处长杨德福为组长,黑龙江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河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煤管局)、爱辉区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黑河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兴边煤矿“6·8”一般顶板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兴边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1.地理位置及隶属关系
该矿位于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东距黑河市135公里,
行政隶属于黑河市爱辉区。
2.历史沿革
该矿为乡镇煤矿。2004年12月开工建设,2008年12月建成投产,2009年被中国华电集团收购,2018年3月鹤岗东兴集团收购该矿70%股份,经济类型为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郭忠贤。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2021年经黑龙江省
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
3.证照情况
(1)采矿许可证,证号:C2300002010121130085260,有效期:2022年12月26日至2027年12月25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黑)MK安许证字(〔2008〕7088),有效期: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55341452P。
(4)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803196406050335,有效期: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
4.开采煤层及开采技术条件
(1)开采煤层:矿井开采Ⅱ号煤层,煤层厚度平均6.5m,中间夹石厚度1.5—2.5m,夹石以上煤层厚度平均4m,夹石以下煤层(底分层)厚度平均2.5m。
(2)瓦斯等级:低瓦斯矿井。
(3)煤尘爆炸、煤层自燃倾向性:经鉴定Ⅱ号煤层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为自燃煤层。
(4)冲击地压:非冲击地压矿井。
5.生产系统情况
(1)开拓系统。矿井采用单水平上下山斜井开拓,布置主井、副井和回风井3条井筒。水平标高+50m,共划分3个采区,即2个生产采区(东部一区、西部二区)和1个准备采区(东部二区)。
事故发生时,井下布置3采4掘7个工作面,分别是:东部一区三段综放工作面、西部二区四段炮采工作面、东部一区二段底分层采煤工作面;副井左三片底分层回风巷炮掘工作面、东部二区轨道下山综掘开拓工作面、东部二区运输下山开拓工作面、东部二区回风下山开拓工作面。
(2)供电系统。地面设有35kV变电所一座,双回路供电,一回路35kV来自黑宝山110kV变电所,另一回路6kV来自金水35kV变电所。井下有+50m标高中央变电所和两个采区变电所。
(3)提升运输系统。主井装备DTC100/24/1120型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1台;副井装备JK—2.5×2E型提升机1台,RJY55-28/1500型架空乘人装置1套。
(4)排水系统。排水方式为一段集中排水。中央水泵房位于井底车场附近,设甲乙水仓,安设3台MD280-65×7型、1台MD450-60×8型水泵,沿风井敷设排水管路至地面。
(5)通风系统。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井、副井入风,总入风量4940m3/min;回风井回风,总回风量5050m3/min。地面安装FBCDZ-№23/2×132型主要通风机2台,一用一备。
6.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建有中心站(监控调度室),安设KJ19X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配备2台主机、1台备机,井下设置18个监控分站。
(2)人员定位系统。地面安设KJ241A-D1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布置读卡分站5台、读卡器35台,分站接收信号有效距离50米。
(3)压风自救系统。地面压风机房安设2台MLGF-30/8-132G型空气压缩机,井下安装ZYJ(C)型压风自救装置。
(4)供水施救系统。地面建有2处静压水池,容量分别为300m3和150m3。主管路直径159mm,工作面支管路直径57mm。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阀门,工作面安设供水施救装置。
(5)通信联络系统。电话总机与生产调度电话总机合为一体,电话系统型号J38-300。井下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以及采掘巷道内等主要地点设有直通电话。
(6)紧急避险系统。井下设2处永久避难硐室,分别布置在+45m井底车场和-20m西区下部车场。
(二)安全管理情况
1.劳动组织
该矿在册人员618人,从事井下煤炭生产539人,劳动组织实行“三八作业制”,单班作业限员180人。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该矿设有生产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地测科、通风队、机电队、运输队等安全生产科室。
3.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郭常贵,负责矿井全面工作;生产副矿长李国军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掘进副矿长孙占奎负责掘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李长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机电副矿长杨鑫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陈忠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通风副矿长孙士平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朱滕选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陈桂新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以上人员均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7日22时30分,采煤队长于明友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班长张相国带领工人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周宝音图、邓文良、于明文、吕保文、贾凤立、陈福良共10人去东部一区二段底分层采煤工作面作业。该10人于23时开始入井,到达作业地点后,于明文、吕保文和贾凤立在上巷20m超前支护段运送更换单体液压支柱;陈福良在上下两巷打扫文明生产;班长张相国带领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周宝音图、邓文良在工作面内由下至上架设由Π型钢梁与单体液压支柱组成的架棚(为对棚)。张相国等人在工作面距离上端头66m处煤壁发现岩石,无法用风镐破碎,张相国在工作面(对棚编号77组、78组、79组处)施工3个炮眼,周宝音图装药后,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周宝音图到下巷警戒。5时30分左右,张相国在上巷起爆。起爆后,张相国先到达爆破地点,发现三组架棚单体液压支柱倾斜,架棚失稳,立即返回上巷用电话向生产矿长李国军汇报爆破后架棚失稳的情况,李国军说:“你们先别动,我现在下去”。
起爆后15分钟左右,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周宝音图由下巷进入工作面,约5分钟后,发现爆破地点三组架棚(77组、78组、79组)受爆破冲击支柱倾斜,架棚失稳。10分钟后周宝音图使用液压枪向79组架棚第2排下柱加压,用液压支柱顶Π型钢梁,在升起液压支柱的过程中,爆破地点煤壁侧顶板岩石冒落砸倒了79组架棚第2排下柱,下柱砸中周宝音图头部。周宝音图受伤倒地,柴秀成等人一起呼救。此时,在上巷等待20多分钟的张相国返回爆破地点,看到受伤的周宝音图后,马上打设临时支护,然后将压在周宝音图身上的单体液压支柱移开将其救出。张相国组织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3人搀扶周宝音图从下巷离开工作面,走到东部一区提料上山车场处找到一辆矿车,4人将周宝音图放进矿车里推至副井八路车场。7时31分,李国军组织人员从副井用矿车将周宝音图运送至地面,送往嫩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9时05分,周宝音图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东部一区二段底分层采煤工作面,位置见图1。
该工作面布置在Ⅱ号煤层底分层内(本区段的Ⅱ号煤层上分层已于2022年8月回采完毕),工作面设计平均长度87m,入风巷长229m,回风巷长282m,煤层平均厚度1.8m,回采煤量5.1万吨。顶板为分层夹石,厚度1.5m至2.5m,煤层硬度为中硬,煤层倾角平均为19°。
经现场勘查,工作面采用Π型钢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对棚支护,一梁三柱,柱距0.9m,排距0.78m至1.0m,刮板运输机运输,工作面斜长128m。工作面77组、78组、79组对棚处煤壁顶板发生冒落,冒落顶板为泥质砂岩,厚度0.45m至0.55m,冒落范围长3m、高0.7m、宽0.6m(冒落处暴露出的纵向断裂面见图2)。冒落 处底板有一块岩石,长1.59m、宽0.72m、厚0.4m(冒落岩石见图3)。
(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82.33万元,属一般事故。
三、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6月8日7时30分,张相国向矿调度主任郭云祥报告:东一区二段采煤工作面放炮崩倒3架对棚,处理时砸伤一名工人,伤势严重。郭云祥立即向矿长郭常贵报告。郭常贵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经理郭忠贤进行了汇报。7时35分,郭忠贤向爱辉区煤管局报告。
7时41分,爱辉区煤管局向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五处报告。8时17分,监察执法五处经初步核实情况后向黑龙江局值班室报告。周宝音图死亡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进行了补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班工人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立即呼救。班长张相国听到呼救后到达事故地点,打设临时支护并确认安全后,把压在周宝音图身上的单体液压支柱移开将其救出。张相国组织柴秀成、王树印、巩仁发3人搀扶周宝音图从下巷离开工作面,走到东部一区提料上山车场处找到一辆矿车,4人将周宝音图放进矿车里推至副井八路车场。7时31分生产矿长李国军组织人员从副井用矿车将周宝音图运送至地面,送往嫩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三)善后情况
2023年6月12日,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黑嫩)公(刑技)鉴(法病)字[2023]1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周宝音图符合头部受到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6月14日,死者善后事宜处理完毕。
四、事故直接原因、类别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工作面放炮崩歪单体液压支柱,工人在空顶情况下违章打设支柱,冒落的岩石砸倒支柱,支柱砸伤其头部致死。
(二)事故类别、性质
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类别为顶板事故;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兴边煤矿
1.技术管理存在不足。一是对复合顶板管理技术认知不足,未认真组织炮采工艺可行性分析论证。二是作业规程贯彻不认真,事故工作面作业规程贯彻记录存在代签现象。
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违章实施爆破作业。事故当班班长张相国未取得特种作业(爆破)操作资格证实施爆破作业。二是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①。事故当班爆破现场无瓦检员和爆破工,起爆前未按规定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三是未按规定给井下作业人员配发人员位置监测识
别卡,事故工作面当班3名工人未随身携带识别卡。
3.现场安全检查责任不落实。现场安检员和带班安全矿长
对于事故当班存在的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爆破)操作证实施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和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等行为均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4.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一是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自主保安意识不强,在未确认现场安全的情况下违章进入空顶区域打设单体液压支柱。二是教育培训管理不严格,从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合格入井作业情况。
(二)爱辉区煤管局
1.驻矿安全监管制度存在漏洞。《爱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履职要求中,对定点驻矿盯守人员每月入井次数和夜班入井次数做出了规定,但未明确入井时长,也未对煤矿从业人员容易产生疲劳困倦和精神不集中的零点班入井次数作出规定,驻矿盯守效果打折扣。《办法》规定,定点驻矿盯守每组每月不得少于25次入井,其中定点驻矿盯守夜班入井次数不得少于7次,兴边煤矿驻矿员5月份入井22次,未达到规定次数,且无零点班入井记录。
2.驻矿盯守责任落实不到位。爱辉区煤管局驻矿队要求兴边煤矿驻矿员对该矿井下作业地点每4天完成一次全覆盖检查,6月3日至6月8日期间,驻矿员未到该工作面进行过检查。驻矿员对该矿日常检查过程中对该矿存在的违章爆破作业、作业规程贯彻记录存在代签现象、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3.联系包保责任落实有差距。爱辉区煤管局联系包保兴边煤矿责任人未按照《爱辉区煤矿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工作制度(试行)》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组织对该矿开展5月份的月度安全检查。
六、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兴边煤矿责任人员
1.周宝音图,男,1976年9月出生,兴边煤矿采煤队工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自主保安意识不强,在未确认现场安全的情况下违章进入空顶区域打设单体液压支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张相国,男,1979年4月出生,事故当班班长,负责事故当班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取得特种作业(爆破)操作资格证实施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兴边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张海军,男,1975年2月出生,事故当班安检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当班存在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爆破)操作资格证证实施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行为均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其安检员资格。兴边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于明友,男,1979年8月出生,兴边煤矿采煤队队长,负责采煤队全面工作,是采煤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教育管理不到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作业;对采煤队存在的未取得特种作业(爆破)操作资格证实施爆破作业情况未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④规定,处2022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62,188)。
5.李长新,男,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兴边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全矿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当班班长张相国未取得特种作业(爆破)操作资格证实施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等行为均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①规定,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4041967082902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2022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陆仟柒佰壹拾元(¥76,710);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②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国军,男,197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兴边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教育管理不到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入井作业;对采煤队3名工人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入井作业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4041967082902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2022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肆佰肆拾捌元(¥84,448);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陈忠祥,男,196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兴边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负责采掘部署、巷道布置和“三新”工艺推广,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炮采工艺可行性分析论证,对该矿存在的作业规程贯彻记录存在代签现
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1个月,处2022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零肆拾元(¥84,040)。
8.郭常贵,男,196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兴边煤矿矿长,负责兴边煤矿全面工作,是兴边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人违章空顶作业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地点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和未经培训合格入井作业情况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230803196406050335),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2022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壹佰柒拾肆元(¥155,174);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郭忠贤,男,1961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兴边煤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督促煤矿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煤矿安全投入,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地点作业人员违章空顶作业,未
随身携带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标识卡和未经培训合格入井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2022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捌佰玖拾元(¥191,890)。
(二)爱辉区煤管局责任人员
10.王乃良,男,1993年1月出生,爱辉区煤管局驻矿员,负责驻矿盯守兴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所在的定点驻矿盯守组5月份入井次数未达到规定次数,且夜班入井无零点班入井记录;自兴边煤矿东一区二段采煤工作面6月3日贯通至6月8日事故发生期间,未到该工作面进行过检查;日常检查过程中对兴边煤矿存在的违章空顶作业、违章爆破作业、作业规程贯彻记录不认真、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①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1.于洪权,男,198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爱辉区煤管局驻矿员,负责驻矿盯守兴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驻矿队巡查工作,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休班状态。未认真履行职责,所在的定点驻矿盯守组5月份入井次数未达到规定次数,且夜班入
井无零点班入井记录;日常检查过程中对兴边煤矿存在的违章爆破作业、作业规程贯彻记录不认真、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2.车德亮,男,1985年3月出生,爱辉区煤管局驻矿队副队长,负责对所管煤矿驻矿员监督检查和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驻矿员驻矿监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驻兴边煤矿驻矿员5月份入井未达到规定次数仅进行口头批评,对兴边煤矿驻矿员自事故工作面6月3日贯通到6月8日事故发生期间未到事
故工作面进行检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3.徐光远,男,198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爱辉区煤管局驻矿队队长,负责驻矿队的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驻矿员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4.徐睿,男,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爱辉区煤管局执法大队队长(事业编制),负责按照执法计划带领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管理驻矿队驻矿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驻矿队驻矿监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兴边煤矿驻矿员入井检查情况不掌握,对驻矿员盯守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①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5.李德顺,男,1981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爱辉区煤管局副局长。负责联系包保兴边煤矿。未认真履行职责,5月份未按照《爱辉区煤矿联系包保和巡查盯守工作制度(试行)》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的要求,对兴边煤矿组织开展安
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②规定,予以诫勉。
16.赵久,男,197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爱辉区煤管局局长,负责爱辉区煤管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爱辉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制定存在漏洞,对该局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向爱辉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对兴边煤矿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①规定,建议对该矿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爱辉区政府、黑河市应急局分别向黑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黑河市、爱辉区党委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生产形势,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
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和近期全国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患未然,严格落实国家局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全面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强化爆破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措施,严格爆破作业流程,强化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按章兑规作业;要规范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爆破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安排入井作业。
(二)全面加强顶板管理,严格落实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要提高对地质条件变化危害性的认识,加强顶板安全风险分析和研判,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开采范围内的特殊地质条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采煤工作面支柱间刚性硬连接防倒措施,在爆破前加固工作面内单体液压支柱。针对复合顶板条件开采的,要认真组织分析论证,优化开采设计,积极推广综采工艺和智能化工作面。要加强作业规程学习贯彻,使作业人员掌握作业规程的要求和标准,严格兑规作业。
(三)强化风险分析研判,推动双重预防机制落地见效
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自查自改,聚焦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重大风险管控,逐个系统过筛子、逐个环节找漏洞、逐个问题抓落实,并建立动态自查自改长效机制;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盯守检查,派驻安全员或安管人员对爆破、支护、生产等重点工作全程监督,严格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警戒解除等作业流程,严抓“三违”行为,确保现场作业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常态化开展“一规程四细则”安全培训,推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贯彻培训进班前,每班贯彻现场作业的风险隐患、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要分工种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理论培训和实操考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业务素质、操作技能、现场管理和风险辨识能力;要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教育和引导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自保互保意识,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局(煤管局)和区煤管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局、省局重点工作部署,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倒逼煤矿企业主体安全意识从不敢违到不想违转变。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监管执法,对照整治检查内容,突出顶板、水、火、瓦斯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排查整治一批重大隐患、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严防基础管理滑坡,推进煤矿企业“一优三减”和“四化”建设,严禁擅自将机械化开采改为炮采,如因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特殊原因确需改用炮采工艺的,必须经县(区)和市两级监管部门审批。要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制度,适当增加夜班入井频次,随机抽查重点系统运行和重点生产环节,随时抽查企业规程、措施落实,尤其是生产系统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现场监督,使企业时刻处在被监管状态下,自觉遵章操作、兑规作业。要强化联系包保责任落实,定期召开煤矿包保工作会议,定期对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有效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