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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3-10-18 17: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精诚矿业 坍塌事故

  2022年9月1日,山西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13.16万元

  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精诚矿业Ⅱ采区擅自对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进行地下开采,形成采空区;精诚矿业Ⅰ采区在2号排土场1890m平台擅自建设干选厂,且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排土场;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压覆采空区;采空区顶板岩体裂隙发育、降雨汇水浸入裂隙,降低岩体强度。

  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引起采空区顶板局部逐渐冒落至突然坍塌,导致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的干选厂1874m装矿平台坍塌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精诚矿业未制定排土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事故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开展有效救援;瞒报事故,延误救援时间。精诚矿业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现一座矿山由一个经营管理主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采空区调查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在未经设计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开采形成采空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事故前发现事故现场周围有地裂缝,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监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干选厂并投运的行为监管不力,地方党委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排土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实现一座矿山由一个经营管理主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生产经营;

  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采空区调查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

  在未经设计批准的情况下,Ⅰ采区对部分Fe₃矿体进行了开采,Ⅱ采区对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₃矿体进行开采形成采空区;

  超出矿界标高范围开采;

  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对采空区治理施工单位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行为管理不力;

  Ⅰ采区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废石排入排土场;

  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

  事故前发现事故现场周边有地裂缝,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瞒报事故,延误救援时间。

  此次事故中,精诚矿业董事长、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等9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和5家事故相关单位被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经审查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责任,依规依纪依法给予27名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经过

  2022年9月1日5时许,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刘华云、卢治国,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闫俊云、王贵兵4人分驾4辆自卸卡车,从车队驻地出发,依次到达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干选厂下部1874m平台中南部,4辆车南北向依次停放,驾驶员在驾驶室内等待装车。

  5时30分许,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1874m平台以下突然发生塌陷,停放在此地的四辆车瞬间滑入塌陷坑内,除刘华云从所驾车辆迅速跳窗逃生外,其余三人和车辆随土石一起滑入坑内。

  事故单位报告情况

  2022年9月1日5时30分许,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发生坍塌。5时35分许,现场人员邓高打电话给其弟邓兵(干选厂负责人)报告排土场发生坍塌,有人员和车辆被埋,邓兵当即给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韩振宇打电话,未能接通,随即到矿部宿舍叫醒韩振宇,报告排土场附近发生了坍塌,有人员和车辆被埋。

  5时40分许,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事故现场司机刘俊飞用对讲机向车队汇报精诚山顶出事了,该车队司机陈树伟在对讲机里听到出事后,于5时46分许向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精诚路段队长李银鹏汇报,李银鹏立即和同在车队睡觉的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后勤队长范晓军赶往事发现场。

  5时50分许,韩振宇、孙维增、邓兵和杨金林从矿部赶往现场途中遇见了司机刘俊飞和逃生人员刘华云,并询问了事发情况,得知有三人四车被埋。

  6时许,韩振宇用孙维增的电话向董事长王东良进行了汇报,王东良得知被埋的人和车都属于车队时,让其与车队负责人联系,由车队处理此事。

  7时左右,李银鹏和范晓军到达事故现场附近,找到刘俊飞和逃生司机刘华云询问事故情况后,将他们接回车队,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孙晓刚,孙晓刚打电话向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外事负责人田俊国报告了相关情况。

  此后韩振宇、王东良均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9月1日7时许,李志超(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与繁峙天华运输有限公司由一套人马运营管理。)在公司例会得知事故发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报情况

  2022年9月2日19时17分,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群众报警称精诚矿业发生山体滑坡,随即安排代县消防救援大队赴现场核实,代县消防救援大队核实后于20时35分向代县县委办报告:代县精诚矿业公司发生坍塌事故,可能有人被埋;21时19分,县委办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县委主要领导要求迅速核实,情况随报。

  19时32分,代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闫某某报警,反映精诚铁矿有人被沙子埋住;19时55分,110指挥中心向代县应急局通报警情,20时17分,代县应急局向分管县领导报告情况。

  20时52分,代县政府办12345热线接群众举报称繁峙县宝山矿业有人被困,县政府办随后责成县应急局立即核实情况;21时52分代县政府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汇报了有关信息,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迅速核实伤亡情况,并开展救援。

  23时43分,代县县委向市委值班室电话报告情况。

  9月3日0时5分,代县县委办公室向忻州市委值班室书面首报,0时14分,忻州市委值班室向省委总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0时15分,代县政府办公室向忻州市政府值班室首报,0时30分,忻州市政府值班室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1时55分,代县应急局书面报告代县县委、县政府,并向省应急厅传真报送了有关情况;2时36分,忻州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报送了有关情况。

  事故单位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日上午9时许,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韩振宇听邓兵说塌陷区有被埋车辆,随即会同Ⅰ采区工人杨金林返回坍塌现场,杨金林到塌坑中心附近查看后发现一台车辆露出部分车顶,移开部分土石露出车窗后发现车内没人。上午10时许,韩振宇调来3台挖掘机在现场周边尝试救援,因边坡有裂缝,边坡还在不断下滑,救援存在风险,于是停止救援,并在塌坑周边拉设警戒线。

  政府部门处置情况

  代县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忻州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相关力量赶赴现场全力救援;省委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立即调集力量开展救援;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也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9月2日晚,现场成立了忻州市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先后紧急调集中冶三局中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山西省地勘局211地质队有限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救援队、市人防青年救援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峨矿救护队、精诚救援队共9支队伍及有关专家343人,各类装备、车辆200余台,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实地踏勘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组织各专项行动组和专家经过充分论证分析,不断优化救援方案,对塌坑平台周边进行削坡减载,逐步清理移除塌坑土石方,至9月13日8时,3名失联者全部找到,累计挖运矿渣和毛石36.4万方,现场救援工作结束,未发生次生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1.王东良,男,群众,精诚矿业董事长、Ⅰ采区实际控制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东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韩振宇,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建设并投运2号排土场上干选厂,2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存在瞒报行为,延误救援时间,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韩振宇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韩振良,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对企业在采空区治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干选厂生产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未对企业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韩振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邓兵,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干选厂负责人。违法建设并投运2号排土场内干选厂,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2号排土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王苏东,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总经理,实际为Ⅱ采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Ⅱ采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₃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马西文,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Ⅱ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₃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罗克卫,男,群众,精诚矿业Ⅱ采区工队负责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Fe₃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责任人员(29人)

  经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共确定29名责任人员:其中对27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余2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处分。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人)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人)

  ①陈绪水,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施工队负责人、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Ⅰ采区部分采空区治理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②郑利国,男,群众,精诚矿业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③马大平,男,群众,精诚矿业副总经理,Ⅱ采区实际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④杨金明,男,群众,精诚矿业技术部部长、Ⅱ采区实际技术负责人。未履行技术部部长职责,未如实提供Fe₃矿体实际开采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⑤刘科,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技术副矿长。未有效履行技术副矿长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⑥孙维增,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生产副矿长。未履行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Ⅰ采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⑦马强,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技术部总工,实际为Ⅰ采区测量技术员。未履行技术部总工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1人)

  李志超,男,群众,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人)

  戴威,男,中共党员,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设计师。在没有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对Ⅰ采区2号排土场进行设计。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人)

  ①黄玉春,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对公司编制的《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未实际调查Fe₃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②井将帅,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在编制《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时,未实际调查Fe₃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事故相关单位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瞒报事故。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采空区治理期间,擅自组织开采作业。Ⅰ采区采矿186.21万吨,Ⅱ采区采矿74.02万吨。建议由忻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调查发现精诚矿业超出矿界标高范围开采、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建议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2)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3)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4)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1.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代县县委、县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代县聂营镇党委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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