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〇煤矿“8·17”运输事故案例
2023年8月17日17时06分左右,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三〇煤矿11601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发生一起运输事故,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12.74万元(截止8月22日)。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九三〇煤矿隶属焦煤集团,矿井位于乌鲁木齐市以南的艾维尔沟矿区中部,行政隶属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证照齐全,生产能力150万吨/年,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4#、8#、10#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类(容易自燃),5#、6#、9#煤层为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
二、事故直接原因
刮板机司机在无防护盖板的转载机溜槽处操作刮板机启停按钮,落入转载机内,经破碎机重锤挤压受伤致死。
三、事故直接原因
1.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当班作业前安全检查时未对转载机与破碎机连锁装置、转载机盖板等关键部位进行检查,作业期间无人巡查,未发现转载机与破碎机连锁装置保护失效、转载机盖板缺失等事故隐患;采煤工作面当班作业前未进行现场安全确认。
2.机电运输管理不力,运输能力不匹配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额定运输能力和破碎机额定破碎能力小于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额定运输能力,导致运输能力不相匹配的隐患长期存在。
3.安全风险辨识漏管失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煤矿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矿井专项风险辨识中未辨识出部分液压支架未安装护帮板,煤壁片帮严重,生产时出现大量大块煤,大块煤从刮板输送机运输到转载机时,挤压堵塞在破碎机进料口,造成转载机盖板经常性损坏,为提高运输效率,违规拆除安装转载机盖板,导致转载机无盖板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2023年1月4日焦煤集团设备工程部、安全监察部对1930煤矿安全检查时提出“11601运输巷转载机防止作业人员误入破碎机处的急停拉线开关失效”,2月13-15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运输顺槽转载机安设的安全防护急停装置不灵敏”,经整改验收后又重复出现。截止事故发生时该问题仍然存在,煤矿未对上述问题彻底整改,依然组织生产。
4.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煤矿对从业人员相关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落实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风险辨识能力不足,隐患危害程度认识不清,对转载机运行期间盖板缺失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缺乏认知。
5.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对一九三〇煤矿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焦煤集团未认真履行上级公司安全监管责任,对煤矿11601采煤工作面长期发生片帮产生大块煤、工作面运输能力不配备等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对煤矿转载机长期存在急停不能正常使用的隐患未彻底整改。未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对煤矿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煤矿一采区11601工作面各作业环节风险辨识不明、认识不足,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未及时纠正,导致安全风险隐患失察漏管。八钢矿山安全生产督察组未加强对焦煤集团监督管理,对焦煤集团中层岗位人员履职监督不到位。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对事故煤矿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焦煤集团深刻反思其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向其上级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对10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罚款并对其中1名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对1名事故责任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1名事故责任人向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讨。